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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虽几经治理,仍难以根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提出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企业暂停其药品在辖区内销售,责令其发布更正启事的制度要求。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涉及被暂停销售药品的企业在发布更正启事时,存在版面小、次数少、内容含混等问题,社会知晓度不高,对消费者的警示作用有限,难以发挥公众在广告治理中的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因违法成本低,部分药品反复被暂停销售,在强制措施解除后其违法广告又反复发布,也达不到对企业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针对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了《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发布更正启事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法》,对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发布更正启事的内容、更正启事的形式以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对更正启事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更正启事应包括: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名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名称、发布的媒体名称(包括具体的版面、电视频道、电台频率)、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种类,并明确说明违法的具体表现或内容;国家核准的药品说明书、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明示因发布违法广告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销售及暂停销售的起始时间;向公众表示歉意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

    二是对更正启事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在平面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版面、位置、相同的版幅;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频道(频率)、时段、相同的播出时间,字体应清晰可辨,并通过旁白宣读;发布更正启事的天数必须与发布违法广告的天数相同,至少不得少于三天。

    三是明确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须提交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上网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无异议方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