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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通报批评7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报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据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2007年第二季度违法广告公告”和“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全国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显示,报纸刊载违法广告现象自今年6月以来又有抬头之势,个别报纸刊载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已经对“公告”和“情况通报”中涉及的7种严重违反广告刊载规定的报纸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对其他问题比较突出的报纸做出处理。

    自2006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以来,各报纸出版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使违法广告数量大幅减少,违法率明显下降。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监测显示,报纸医疗广告违法率由2006年底的50%下降至14.9%,违法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在对6月8日出版的35种都市类报纸和6月份第四周出版的19种文摘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进行抽查时却发现,报纸刊载违法广告的现象自今年6月以来又有抬头迹象,个别报纸抽查当日或当期的广告刊载违法率甚至高达100%。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发布的“2007年第二季度违法广告公告”和“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全国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对此次抽查结果予以了公布,其中光明日报社主管主办的《文摘报》、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的《特区文摘报》、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书刊报》、内蒙古养生协会主管主办的《老年文摘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兰州晨报》、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南国都市报》、贵州日报社主管主办的《贵州都市报》等7种报纸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日前新闻出版总署经研究,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对这7种报纸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同时,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责成上述报纸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对报社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对于“公告”和“情况通报”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比较突出的报纸,总署在通报中明确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监督进行整改。

    新闻出版总署在通报中指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开展报刊审读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报刊刊载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有禁不止,继续刊载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纸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此外,通报还强调,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把这项有利于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新闻媒体形象和公信力的工作抓出成果,保证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