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执法监管
 
上海市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中十六种价格违法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9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

    一、房地产销售企业未按规定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明价格的行为;

    二、房地产销售企业明码标价不规范,未按规定标明暂测或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价格有效时段等与房地产价格有关的信息的行为;

    三、房地产销售企业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明价格或未予标明价格收取费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行为;

    四、房地产销售企业在价外另行收取已计入开发成本的价格或费用的行为;

    五、房地产销售企业在标明的价格有效时段内随意调整价格的行为;

    六、房地产销售企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发布虚假价格信息、广告,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七、房地产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予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

    八、房地产销售企业采用制定虚假销控表谎报商品房售价和销售进度,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等方式哄抬价格的行为;

    九、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行为;

    十、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优惠价、折扣价、市场最低价等价格的行为;

    十一、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变相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已有价格承诺的行为;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信息的行为:

    十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行为;

    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隐瞒委托人或商品房买卖双方实际出价等方式,非法赚取房地产买卖差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