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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患矛盾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2日   来源:《信息化建设》杂志网站

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信息管理思考

沈 健

    医疗卫生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目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准入失控。包括机构、人员、设备、技术的准入失控,非法行医猖獗。(2)行为失范。包括医疗言行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医疗质量下降、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增多,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医疗市场混乱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医患矛盾激化的深层次原因——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本文就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信息管理的现状、紧迫性以及对策作一分析探讨。

    1.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紧迫性
    据有关报道,医疗纠纷10年来增长了10倍。患者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到卫生行政机关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特别是近一年多来,由医患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令人触目惊心。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表明我国医患关系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正是这一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症结所在。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能通过信息公开来解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公开已迫在眉睫。
    1.1 医患矛盾产生的核心原因——信息不对称,要求实现卫生服务的信息公开
    首先,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构成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问题。医疗卫生业务机构是知识密集型的、专业化很强的组织;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是一个有关医学专业知识、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与应用的过程。医疗服务的“供方”(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与“需方”(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知识差距和信息问题。因此,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医疗服务的日趋专业化,医患之间客观存在的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日益严重。其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加重了这一问题。由于医患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弱可替代性,就医者处于脆弱和依赖的特殊地位,且不能判断医疗服务的质量。
    在当今医疗服务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掌握信息优势的情况下,思想上倾向于保守秘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通过控制信息,使自己免于因犯错误或出现过失,如发生医疗事故等而被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保守秘密给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第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在竞争激烈的医疗服务市场,医院有着谁先公开信息(尤其是价格、质量等信息),谁就处于被动地位的观念,因此要积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医生往往还会向病人推荐产品或服务,从而诱导其产生对医疗服务的更多需求。第二,其他利益集团也会利用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称谋求利益,如在医疗服务交易中,存在药品代购等腐败现象。
    由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具有这样的垄断地位,如果缺乏医疗信息公开机制对其给予有效的制约,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素的促使下,有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就有可能为自己谋取利益,破坏市场均衡,从而加重医疗服务的不公平和低效率,最终使医患矛盾加剧。
    考虑到我国广大民众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医疗服务信息渠道不畅,医疗保障机制不完善及医疗卫生改革进程加快等诸多特殊情况,我国医患关系中的信息问题,包括“知识差距”比国外要严重得多。我们惟有实现卫生服务信息的公开才能有效地解决诸种问题。
    1.2 政府卫生行政机构职能的转变,要求实现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在传统的卫生管理体制下,医疗卫生业务机构的一切事务都由政府卫生行政机构统管统抓, 并主要向政府卫生行政机构负责;其自身很少面对社会、面对市场。因此,医疗卫生业务机构的发展一直处于半封闭状态,没在面向公众提供服务信息的要求。随着我国卫生改革的深化、部分国有医院的转制和民营医院的发展,政府卫生行政机构特别需要切实转变职能,摆脱其传统的行业协会和政府开办的医疗卫生业务机构“保护神”的角色,对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卫生业务机构一视同仁,通过医疗卫生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方面对医疗卫生业务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当、合理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充当人民群众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利益的代表,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卫生行政机构面向医疗卫生业务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促进信息公开,搞好信息服务,既是政府卫生行政机构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也是卫生业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

    2.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现状
    2.1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医疗服务机构已经开始进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注重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医疗服务信息的公示制度还不完善,医疗机构领导及医务人员对信息公开尚持保守态度。通过SARS的爆发和流行,可以看出我国卫生行政机构对卫生防疫信息的控制还很严,还未从传统的“堵塞消息”的圈子里跳出来;应该说要实现我国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1.1 医疗服务机构对于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覆盖面较小,而且大多是卫生行政机构规定必须公开的。200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委联合下发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医院对医疗服务信息的公开还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是执行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相关规定性政策。
    2.1.2 我国的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卫生信息系统是医疗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但目前医疗行业信息化的程度仅限于几个大型医院内部建立的孤立的医院信息系统,主要着眼于医院自身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收费、结算等情况;而医患间的信息沟通渠道缺乏,无法实现信息互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站点孤立而分散,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共享,既不利于实现对全体居民的全程连续覆盖,也造成社会医疗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加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3.1 目前,我国卫生行政机构对卫生服务信息,还未从“堵塞信息”的圈子里跳出来,而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对公开信息尚持保守态度。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转变卫生行政机构及医疗服务机构对信息公开的态度,增强其信息公开的意识,从被动公开卫生服务信息向主动公开公布卫生服务信息转变,仍是实现和加强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关键。一方面,卫生行政机构应相信民众有足够成熟的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努力为医疗服务机构营造“公开信息,健康竞争”的环境。在我国现阶段,医疗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医疗服务信息的意识还不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卫生行政机构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如完善疫情报告发布制度和医院价格公示制度、医院纠纷公示制度及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等,以相关的强制措施来引导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要改变以往的“谁先公开信息,谁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的旧观念,以医疗服务信息的公开来促进医院服务意识的根本转变,促进医院自身素质的提高,用实力说话,提高竞争力,提高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3.2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的公示制度是实现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
    3.2.1 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着医疗收费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公开医疗费用、增强医疗收费的透明度是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有效途径。(1)医疗服务机构需努力开辟各种有效途径向病人进行价格公示。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对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方式向病人进行公示。(2)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及时调整价格公示内容。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医疗机构必须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3)医疗服务机构可以构建计算机查询系统,并对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全部实行“清单制”。通过这些措施,增加医疗与药品收费的透明度,使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名目收费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4)卫生行政机构需通过公开医疗费用,向社会公示各医疗机构病种例均费用等医疗信息,引导病人选择满意的医院就医。通过比较,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床位使用情况、价格收费情况有所了解,从而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就医。这样既减轻了医院的压力,又减轻了因收费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
    3.2.2 完善医疗纠纷公示制度。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被新闻媒体披露并进行炒作,使医疗卫生系统的行业形象受到影响。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医疗事故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人们却发现卫生行政机构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发布少之又少。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以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另外,还需为公众和新闻媒体提供一个获取相关客观数据的途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如依托互联网建立卫生行政决策部门指导下的全国医疗纠纷数据库,弥补现有理论研究的空白点及统计数据的缺失。如此,将有益于正确引导公众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的认识,纠正部分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失实报道,将医疗纠纷的处理引上健康、正常的轨道。
    3.2.3 完善医疗技术准入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实行医疗技术准入信息公示制度,能使人民群众对各医疗机构采用的新的临床技术的安全性、权威性有所了解,也使许多医疗机构关于采用所谓“高”、“新”技术就可以治愈某些疾病的虚假宣传没有市场。卫生行政机构应针对临床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临床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这项管理工作。对于各医疗机构拟采用的新技术,应经过专家论证;在认定其临床安全性、有效性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复同意采用。各地卫生行政机构应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技术准入情况进行公示。
    3.3 不断加强配套建设是实现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
    3.3.1 加强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是实现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卫生系统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搭建面向民众、面向医疗机构和面向相关企业的信息平台,建立一整套向卫生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系统。完善的卫生信息系统,将给予患者与广大民众自主选择就医和了解卫生服务市场实际情况的权利。及时公布行政审批信息,将使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并增大信息服务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信息对称,发挥信息信号的正确导向功能,避免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混乱。
    3.3.2 进一步搞好医院评价工作和医疗信息公开的有效结合,促进医疗信息公开的深入。做好医院评价工作,其核心在于构建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应注重将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医疗费用、医疗技术和医德作风作为主要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在依法执行方面,重点考核医疗机构执行准入制度、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况;在执行医院工作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方面,重点考核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医院感染管理、急诊急救工作及医疗安全情况;在医疗业务指标方面,重点考核人均门诊人次、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成分输血比例等指标;在服务指标方面,重点考核病人满意度、医疗费用计算机查询系统建立情况、住院病人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和医疗、药品收费项目公开及病人选择医生制度等;在医学科研方面,重点考核国家级论文、成果、课题数和人才培养资金投入情况;在经济指标中,重点考核住院病人单病种例均费用、同品种药品价格、门诊病人例均费用、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人均业务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增值率等。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医疗信息公示的许多数据均来自于医疗综合评价结果;全方位的医疗评价将大大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信息公开也会增强医疗机构的压力和动力,促进医院间竞争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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