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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依法查处4家报纸违法广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各种虚假、夸大或格调低下的广告早已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国家有关部门也不断依法加大监督、整治和处罚力度。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在监测中发现,《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等刊登违法广告率居高不下。据此,两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依法暂停这4家报纸发布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进行内部整顿。

    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近期对二季度全国广告监测中广告违法率70%以上的5家都市类报纸和广告违法率100%的7家文摘类报纸进行了跟踪监测,发现9月21日至23日(三天)和9月17日、23日(两期)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广告违法率分别为77%、80%、100%和100%。主要问题包括药品、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宣传医院中药制剂或处方药;广告内容宣传有效率、治愈率,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以新闻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传增强性功能功效等。

    鉴于以上报纸发布的违法广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责成报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的严重违法广告,并依法暂停《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发布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7日;暂停《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药品、医疗广告30日。新闻出版总署已经责令这4家报纸出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发布制度。

    报刊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再次依法对4家刊登违法违规广告的报纸作出严肃查处的决定。那么,报刊刊登广告都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刊登广告商提供的虚假不实广告报纸自身到底有没有责任?记者走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媒体刊载虚假广告是近年来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为此,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报业管理的实际,对报纸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这些内容,一是对报纸刊登广告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即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是明确禁止报纸的广告经营者介入报纸采编活动。报纸的编辑出版权只能由报纸出版单位行使。近年来,报业中出现广告经营者向报纸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因此,《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强调指出,报纸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都表明,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必须承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这是无法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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