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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共清理审核规章205件 取消废止比例达49%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吉林日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吉林省对1984年以来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据了解,这是吉林省有史以来最全面、最彻底的一次清理,修改和废止规章数量之大前所未有。

    不久前,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此次,吉林省共清理审核规章205件,确认不属于规章、不再具有规章效力的32件,废止规章68件,取消和废止的比例达49%,已修改规章4件,拟修改规章17件,通过废止和修改规章,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68项,其中涉及《物权法》的规章23件(废止或修改15件,保留8件)。省会市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也已全部完成,长春市废止规章33件,拟修改规章12件;吉林市废止规章12件。

    为何吉林省清理政府规章会行动如此迅速、力度如此之大?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刚刚下发,我省就积极贯彻落实。早在今年2月初,省长韩长赋就在一次会议上严肃地指出:“对于企业和基层来说,最好的服务就是放权。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清理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一定下放,必须保留的执行也要简化程序、简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集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年审年检进行清理,改进检审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范围和程序,决不准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吉林省省长一声令下,各方立即行动。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省法制办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了此次清理工作。4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步骤及安排、清理工作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次清理与以往清理工作不同,没有特定的主题,是对现行省政府规章的一次全面清理,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省做到了态度坚决、思路清晰、部署周密、步骤合理。在自查清理阶段,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提出意见和理由。对认为应当保留或个别条款修改的规章,要列明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措施的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并报送省法制办。在复查反馈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复查意见,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在审核上报阶段,省法制办对各部门经反馈提出的修订意见和修改、废止、失效意见再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才予以公布。

    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吉林省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早早地就明确了清理工作的三项原则:一是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二是适用期已过的规章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章,宣布失效;三是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同时在清理过程中,还对以往发文形式不规范,确认为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还印制了所有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便于各部门了解和掌握。”

    规章清理工作,落实责任至关重要。为此,吉林省政府下发清理工作通知中明确要求,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意见的省政府规章,列为不再执行的规章,报省政府宣布失效。对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不能说明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措施条款,报请省政府废止。

    为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立法更充分表达人民群众意愿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发现和解决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吉林省还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实行“开门清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运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深入市县开展调研工作,并召开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代表、律师、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搜集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长春市、吉林市也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谈到清理工作体会,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大法表示,在此次规章清理中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经没有执行的部门,或执行的部门已调整;规章出台较早,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章同上违法基本重复,操作性不强;同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等等。只有建立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将规章清理工作定期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规章合法、适当,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建立规章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我省还将出台《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目前,清理办法的初稿已经形成,下一步将开展深入调研,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明年内出台。(王胜夫 王庆贺 记者魏茂义 吕瑞东)

 
 
 相关链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交通部对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 吉林省发布公告邀请社会公众帮助清理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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