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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行行政问责制 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5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吉林省政府近日颁布实施了《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制度。具体说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初,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

    今年初,吉林省省长韩长赋把落实行政问责制,作为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监察厅抓紧起草制定。省纪委监察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纪检监察机构、省法制办、省法律顾问团和行政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后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

    实施《暂行办法》,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1、 实施行政问责,将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其从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减少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的发生,确保行政亲民、高效、廉洁。

    2、《暂行办法》填补了我省行政问责制度的空白。《暂行办法》是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个行政问责规定,弥补了我省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犯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3、实施《暂行办法》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统计的数据看,不依法行政,向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诉,占总投诉案件的50%以上。在这些投诉中,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和纪律追究的并不多,更多的是不够法律和纪律追究的行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开辟了第三条监督渠道,对那些没有触犯法律和违反纪律的人和事,通过问责来追究责任,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吉林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一定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明确实施《暂行办法》,不是单纯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各级领导既是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暂行办法》的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落到实处。

    二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在全省上下形成浓厚的问责文化氛围,使公众自觉运用问责的权力,发挥监督作用。

    三是要明确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保证责任落实到人。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暂行办法》的实施。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作为《暂行办法》的监督部门,要做好行政问责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对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府和行政部门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抓好问责工作,同时要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及时让公众了解、社会知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公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是要加大问责力度。今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检查等环节,不作为或乱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人,要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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