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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08年起立法项目须附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海口2月19日电(记者 卜云彤)政府立法要研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记者日前了解到,海南今年着力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从2008年起,各厅局上报省政府的立法项目材料中,都必须附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海南将选择一些社会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将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海南省政府要求,今后,各有关部门确定的立法项目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对需要进行修改的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在报送立法项目时,将这个项目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或者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在确定当年立法计划时,将对已经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规章实施情况评估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效性原则是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原则。通过实效分析,可以对立法的效果进行预测或做出接近实际的评价。一是可以在立法和不立法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立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之一,如果以道德、舆论、市场等其他方式能够达到加强管理、节约资源目的,就没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二是可以在众多的立法方案中进行选择比较,找出一种最佳方案,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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