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一部条例的草案代拟稿。这是继郑州之后,河南省又一个尝试民间立法的城市。
向社会征集法案草稿
4月6日,洛阳市政府法制局和洛阳市教育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一个特殊的招标公告——《关于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的招标公告》。该公告大致内容是,为更好地制定《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特向社会“征集”该条例的草案代拟稿。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
这次特殊的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规、政策;具有法学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对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具有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熟悉地方立法基本知识。
防止立法中的腐败
“无论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作为普通洛阳市民,看到这个公告后,我都很激动。”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还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我们准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洛阳有关网站上开设论坛,征集意见和建议,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进来。” 杜鹏说。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说,实践证明,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起草法规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倾向,防止地方立法中的腐败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克星”。
专家建议增加中标单位
洛阳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联系招标工作的王可军接到了不少意向投标者的电话。他说,公告发布3天来,已有10余人来电或上门咨询,其中大多数是律师或教师。
洛阳市政府法制局法规科科长杨尚辉解释说,《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他说,衡量代拟稿是否中标,将严格按照“标书内容要求”的标准进行。除基本资料外,还要考察草案代拟稿的框架结构说明;拟重点规范的法律问题;结合洛阳市实际拟创设哪些管理制度。届时,将聘请专家论证标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从中确定中标单位。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有一点担心。他说,现在立法机关招标立法一般只让一家单位中标,这样有局限性,不能实现真正的集思广议。他建议招标机关增加中标单位,比如,可让一家律师事务所、一所学校和一家社会团体同时中标。这样中标单位来自不同方面,它们代表不同的利益,草案稿可能更丰富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