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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要求"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公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4月30日电(记者 俞丽虹、张磊)30日,上海公布了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度,要求“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公开”。

    据了解,自2004年起,上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规章,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今后,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主动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规定》还明确指出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具体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表示,上海还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却不公开政府信息,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据悉,今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也将进一步增加。除了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上海各区县还将设立专门的“窗口”,集中受理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海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8万条,涉及经济发展规划、疫情灾情、劳动就业、房屋拆迁、医疗事故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诸多方面,各政府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超过3.7亿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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