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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对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网站将采取关闭等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3日   来源:人民日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表示,对于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的侵权网站将采取关闭等措施。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发布会上透露,奥运会期间,国家版权局和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的网站进行了实时监控和处理。据奥组委、国际奥委会的监测,在奥运会开幕式之后3天左右的时间,在全球发生的未经许可盗播奥运会的现象有1600多起。

    从奥运开幕之前到现在,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大部分网站都自动删除了侵权信息,但受到关闭处理的网站数量并不是很多。据了解,这些盗播现象有85%发生在发达国家,国内网站数量远远少于发达国家,有100多起,每起都在两小时之内处理完毕,最快的在20多分钟处理完毕。

    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果断措施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以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为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专利、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例如,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等都属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中国印、福娃等注入中国元素的图案和标识等,都属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所有标志的权利都归奥组委所有。这些名称无论用何种字体、字号、颜色来表示,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是中国政府对全世界所做的庄严承诺。自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履行承诺,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申办奥运之前,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制定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以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6月初,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积极实践。

    在执法方面,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建立奥林匹克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方案、加强对奥林匹克专利商品和专利广告监管的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各地知识产权局也将涉及奥林匹克的专利侵权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记者 蒋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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