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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致艾滋病毒感染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司法解释,对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加以明确。按照这一司法解释,非法采供血液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司法解释9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作出了界定: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这些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采供的血液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等行为,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供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等5类行为,可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该司法解释除还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这些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明确了13种行为应认定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同时对“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作出界定。 (记者 刘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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