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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00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张淼淼)“任何个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均可获得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30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通报了以上信息。

    北京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但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少数单位不能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想方设法不为职工上保险,或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个别不法人员甚至利用制作假档案、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据介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六类: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北京市区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职责。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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