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打印

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199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1991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统筹范围及对象

l、国营企业(含驻内地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

工人;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内地单位)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3、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我区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5、驻我区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军队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6、集体所有制(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二条 统筹项目

1、离休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指: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边远艰苦坫区临时补贴、肉价补贴,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职工个人取暖费补贴、防寒装备补助费。

一次性开支的费用和非经常性支付的费用,暂不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 统筹比例

全民所有制单位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实行全区统一比例。

1、国营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单位按固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下同)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2、劳动合同制工人,单独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

3、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所在单位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缴纳

l、单位应缴纳的统筹基金,由参加统筹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并由社会保险部门付给适当的手续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工资时统一代为扣缴。

2、统筹基金的提取:国营企业和有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集体企业在上缴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3、逾期不缴统筹基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4、统筹基金不征税、不缴附加费。

第五条 离退休费用的拨付与发放

1、区内安置的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原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核拨,并负责发给离退休职工。

2、跨省安置的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所需经费,各地(市)必须按年度一次划拨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由自治区保险机构统一核拨给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处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转安置代管单位,安置代管单位按月发给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实行分级统筹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分级统筹;各地(市)和我区驻内地各办事处统筹业务受自治区社会保险部门指导。

1、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统筹工作。

2、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筹工作。

3、我区驻内地各办事处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辖区西藏单位的统筹工作。

4、区直各部门驻各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统筹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委托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征收。

5、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唐古拉山以北、成都办事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金沙江以东自治区单位统筹基金的核定、征收。

6、在成都办事处成立社会保险机构;同时在西安、北京、上海办事处配备社会统筹专职人员。

第七条 统筹基金管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实行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分级管理、分别核算、分别使用。统筹基金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1、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由银行、财政和审计部门实行监督。

2、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分别设帐、分别使用,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作发生跨地区(含内调)转移时,其退休养老基金和所得利息在扣除百分之一点五的管理费后,一并转移到接收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

4、对无故不缴或抗缴统筹基金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须上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多领退休费或少报工资总额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除追回多领或令其补足少缴的统筹基金外,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克扣或挪用离退休费的单位和人员,社会保险机构除追回克扣或挪用的经费外,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金。企业罚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罚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罚金由个人承担,罚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5、根据国家“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按应支付离退休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提取积累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离退休积累基金”专户。此项基金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离退休费支付。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审批权限

1、工人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干部按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干部离退休,由企业主管部门将干部离退休审批表和干部离退休审批花名册先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凡关、停、并、转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将职工变动情况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移交情况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3、国营企业单位改变为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性质的,应在决定改变单位性质的同时,明确离退休费开支渠道,并将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职工人数,离退休费支付总额等情况,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和老干部部门。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事业经费,由社会保险机构编造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和其它各项制度,编报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