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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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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开发区重大事项。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业务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审查与报批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与开发;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协调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相关方面协调和推进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九)调解劳资纠纷,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引导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吸纳就业,优先为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群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根据政企分开原则,设立开发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应当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相关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业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窗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实行开放式运作、封闭式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藏(医)药、民族手工业、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优势项目;

(二)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

(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

(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产业项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七)承接沿海高科技产业和研发中心转移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引导建立有关对外贸易、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开发区经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或者综合保税区。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监测、应急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节约资源。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财政收入,自2011年起10年内,全部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区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园区,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等研究开发活动。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园区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等研究开发活动的,给予相关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内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并在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

开发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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