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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10-22 13:50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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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2〕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省政府出台《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有力推动了我省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扶持力度,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政策享受对象为我省“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园区企业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信息产业项目。

二、园区扶持

(一)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对园区互联网数据专线给予实际支出费用30%的补贴。

(二)园区应提供双回路供电,第二回路供电的传输通道建设费用由所在市、县政府和园区平台公司共同分担。

三、产业培育

(一)对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具有自主创新、市场前景广阔、充分吸纳就业的企业,其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以下简称企业地方税收)年纳税额度合计100万元以上的,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其地方税收50%扶持,并按其当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30%给予再扶持,扶持期5年。

(二)对园区战略性新兴领域电子信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在土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项目投产后对省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后,在企业地方税收范围内,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8%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以上2条不可重复享受。

(三)对年产值达到2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四)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200万美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其营业税全额扶持,扶持期5年。

(五)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属于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其投资园区企业和项目所实现的收益,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其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60%支持,扶持期5年;属于公司制基金或管理企业的,前2年给予营业税全额支持,后3年营业税减半支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支持,扶持期5年。

(六)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园区设立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其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的个人所得税50%支持,其中10%来源于企业地方税收。

四、人才支持

(一)经批准的培训机构所培训的中高端信息技术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省内IT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4000元/人的培训费用支持。

(二)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信息产业项目,按照我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办理员工落户手续。

五、市场支持

(一)对于世界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和行业应用前10强企业在园区设立的企业,优先参与海南省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加大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力度,对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或跨部门的政府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包括新能源应用、节能等项目),列入省重点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评审的基础上,结合投资落地园区的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或自行采购方式予以支持。世界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和行业应用前10强企业在园区设立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直接承担省政府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重大专项。

六、资金来源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七、施行时间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5年《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琼府〔2008〕77号) 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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