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3 17:14 来源: 坪山新区政府在线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规定向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新区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见附表2)。
第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新区社会建设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
(二)对积极吸纳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补贴;
(三)青年见习相关补贴;
(四)随军家属就业相关补贴;
(五)组织户籍居民参加就业培训;
(六)组织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交流;
(七)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管理;
(八)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救济慰问;
(九)对在促进居民就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十)建设就业培训基地;
(十一)其他经市政府或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促进就业方面的开支。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制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坪山新区促进居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收入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存储和核算。
第九条 社会建设局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专项用款安排,填写《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见附表1),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审定金额拨付到新区社会建设局支出账户。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星期内,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季度报表,报送新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规定向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新区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见附表2)。
第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新区社会建设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
(二)对积极吸纳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补贴;
(三)青年见习相关补贴;
(四)随军家属就业相关补贴;
(五)组织户籍居民参加就业培训;
(六)组织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交流;
(七)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管理;
(八)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救济慰问;
(九)对在促进居民就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十)建设就业培训基地;
(十一)其他经市政府或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促进就业方面的开支。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制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坪山新区促进居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收入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存储和核算。
第九条 社会建设局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专项用款安排,填写《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见附表1),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审定金额拨付到新区社会建设局支出账户。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星期内,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季度报表,报送新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
申报专项资金理由 |
申报具体项目及金额: 年 月 日 |
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新区社会建设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新区社会建设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核)意见 |
|
新区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表2 深圳市坪山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报表 |
|||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
项 目 |
行次 |
本 季度 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初安排数 |
1 |
||
1.财政安排数 |
2 |
||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 |
3 |
||
(一)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 |
4 |
||
(二)对积极吸纳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补贴 |
5 |
||
(三)青年见习相关补贴 |
6 |
||
(四)随军家属就业相关补贴 |
7 |
||
(五)组织户籍居民参加就业培训 |
8 |
||
(六)组织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交流 |
9 |
||
(七)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管理 |
10 |
||
(八)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救济慰问 |
11 |
||
(九)对在促进居民就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
12 |
||
(十)建设就业培训基地 |
13 |
||
(十一)其他经市政府或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促进就业方面的开支。 |
14 |
||
三、就业再就业资金余额 |
15 |
||
本年度财政安排数余额 |
16 |
||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