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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04-26 17:03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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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外〔2013〕0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在我市聚集和转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技术的所有权。(其中交易双方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除外)。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先进技术必须是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产业链关键技术。重点支持企业为开发“杀手锏”产品而购买的技术。补助资金的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择优支持。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签订的技术合同。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细则只适用于自认定之日起以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二章  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财政补贴,必须首先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并在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备案后,在科服网上进行财政补贴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根据本细则中所提到的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向申请单位提供受理号,初审要求自企业网上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通过后,企业需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提交如下纸质材料。各区县科委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统计,并择优推荐并报送申请材料至市科委。

申报补贴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国(境)外先进技术引进项目)(3份)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2份)

4、技术进口合同(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复印件2份)

5、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7、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财政补贴企业的公章。如有原始技术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组织1次项目受理和评审。聘请专家对技术的先进性、技术引进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提出立项建议,核定项目补贴金额,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批准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补贴支持

第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财政补贴支持。企业一年内购买多项技术可多次申请财政补贴,但每年度内每个企业累计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立项当年由市财政拨付核定补贴金额的30%;项目合同书签订1年后,申报单位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该项目产业化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书面说明,经市科委审核,符合项目合同工作进度要求并完成阶段工作目标的,由市财政拨付剩余70%补贴金额。

第九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应在3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协助市科委对获得补贴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要由区县科委负责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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