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创业(孵化)基地: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经原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3日
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
场租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搭建创业平台开发就业岗位的作用,根据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后经广州市市一级认定并为进驻创业人员提供场租减免等优惠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下简称“基地”)。
(二)由本市户籍人员创立的,2010年1月1日后入驻基地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准时支付场地租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领,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一)基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1、门面型、市场型、楼宇型的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场租补贴;
2、园区型的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场租补贴。
(二)创业组织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m2—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三)创业组织的场租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符合条件的基地或创业组织可分别在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办理。
2、《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自《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办法》公布之日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自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基地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
(2)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创业组织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组织场租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代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存折银行帐号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核验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由区(县级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审核,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提交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复核,后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区(县级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场租补贴办法,可根据本区(县级市)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审批表解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