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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8-30 16:23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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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3〕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专业化、集聚化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购买服务或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担保费率补助。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服务的,按融资担保业务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率补助。

购买服务。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制定的服务计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奖励。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业务排名对其管理团队或业务团队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按其在行业内的纳税排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的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比例以及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额度,依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执行。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近3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项目申请说明;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需求等,联合起草和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具体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材料中涉及税务、金融等信息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同级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市县拨付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用款企业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县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3%且不超过100万元作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等部门2009年1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09〕26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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