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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04-04 15:14 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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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4〕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一)重要意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我省经济环境好,社会投资活跃,政务服务便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必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中求进、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对认缴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放宽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五)优化登记审批服务。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登记,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营业执照种类和文书格式。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革。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四证一体”登记,做到“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开展“先照后证”、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试点,为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全省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公示信息安全。依托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和企业年度报告、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市场主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公示相关信用信息。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扩大“黑名单”管理制度覆盖面,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使违法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控制名单”,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许可及监管同步。扩展证照联动监管参与部门,实行许可、监管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联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逐步实现查处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

(四)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威慑作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五)加强社会协作共治。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公司(股东)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等履行出资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执法监管,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监管。强化部门执法协调配合,推进信息互通、协作互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四、营造良好环境,有效发挥改革效应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统筹推进、协调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调剂充实窗口登记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优化登记流程,完善配套措施,保障高效便捷登记,保证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有序。加强改革实施情况调查分析,研究探索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整合、服务能力。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以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加快建设“智能办公、公共服务、社会公示”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保障工作需要。注重信息的归集、整理、公开和更新,为实施行政许可、促进社会协同监管提供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把改革措施转化为促进社会投资、便民利民服务、经济加快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理解、利用好政策,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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