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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11-10 10:19 来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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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儋府办〔2014〕136号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贷款贴息及农民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缮)的贷款贴息。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金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且在儋州市创业、年龄在60岁以内,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且在儋州市合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二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当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当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二)贴息率:年贴息率为根据各金融机构年执行利率农民自付1.5%贷款利率后剩余部分,超出中央和省级资金使用范围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

(三)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缮)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四)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五)贴息方式: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第七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新发放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新发放单笔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奖励金同时给予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三)对经办金融机构信贷员按每成功放贷一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给予30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贴息方式

(一)对实施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绿色村镇银行),采取“先贴后审”的方式拨付资金,即市财政局提前将资金预拨给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清日后(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贴息并填写《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2)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月5日前还需填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3)和《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4)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扶贫办、市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农民小额贷款,并将会审认定结果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5)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

(二)对未实施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应将《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4)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扶贫办、市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认定结果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5)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同时将贴息资金划拨至经办金融机构账户,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贴息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贴息并填写《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附件2)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经办金融机构需将农民小额贷款档案分类保管,所有报送市财政局的资料均需留底一份作为内部档案,以便各级政府及中介机构抽查或审计使用。

第九条  奖补流程

各经办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扶贫办、市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贴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以及绩效考评;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材料和奖补资金的复审工作;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的协调和统计工作;负责安排各相关部门工作经费。

(二)市扶贫办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材料和奖补资金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做好发放小额贷款工作;负责督促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好发动、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负责跟踪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市妇联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材料和奖补资金材料的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宣传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创业,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帮助解决承贷妇女时间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材料和提交本单位提取奖补资金所需的基础资料;负责加大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宣传力度;负责创造出更多适合农民贷款的金融产品;负责将贴息资金按时拨入贴息对象开立的账户上。

经办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扶贫办负责在行政村内公布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在市政府政务网公开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市财政、纪检、审计、扶贫办、妇联等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每年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儋府办〔2013〕6号)、《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儋财发〔2013〕607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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