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释放科技创新制度红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1-20 09:21 来源: 新华每日财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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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万众创新,是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贯彻并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精神,将促进科技创新的制度红利依法得到释放。

近年来,科研投入不断增加,但成果转化率偏低,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对经济的贡献度,一些优秀的前端研究成果未能转化为终端产品,未能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究其原因,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意识不足固然是一方面,但更主要的是体制机制不完善,阻碍了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骆清铭指出,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审批过程复杂、审批周期长,对科技成果持有方的保护与激励机制不协调,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政策保护机制不明晰,财务与税务政策不明晰等。他说:“许多科研人员背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思想包袱。”

对此,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传播的有效性还需强化平台建设。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已建起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平台,有的平台还承担交易服务的功能,如何依照修订后的转化法管好、用好这些平台,促成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十分关键。

完善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分享,激发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今年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积极探索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10月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从试点的精神来看,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的核心是政府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把处置权和收益权放给高校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人员奖励,把更多的自主权交给市场。

此外,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突出了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企业更接近市场,对技术转化后的市场前景更敏感,只有把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发挥其主体功能,才能使科技成果的遴选和转化更符合市场需求。(记者沈忠浩)

责任编辑: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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