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创新成果转化修法有助推进国家创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1-20 11:49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字体: 打印本页

    在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万众创新,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语境下,科学技术不但是生产力,还是第一生产力。国际竞争力的比拼,区域经济的较量,以及地区之间的发展,最终都会取决于科学技术的水平。谁掌握了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能在科技水平上领先,谁就能占据发展的主动,占领发展的潮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不在资源、人力,甚至不在资金,而在科学技术。

    然而,事实是,过度模仿和山寨已经导致国内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副会长张伟说:“20多年前,在汽车领域能够懂汽车工业和汽车设计艺术的一流水平的设计师只有两三个。今天,另外一个数据也同样不容乐观:每年中国在机械领域的发明有一万多项专利,但其中核心技术只占15%,其余的多数都是工业设计方面工艺的改进和创新。”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后劲乏力,缺乏更为有效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护,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成果转化的成效还不明显。据资料显示,中国科技研发投入快速增加,2011年超过一万亿,占GDP的1.98%,但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的问题十分突出。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过低,意味着大量的科技成果未能形成有价值的成果,也未能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从中获益。

    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开发与利用,其间涉及科技项目的市场化确立,转化政策性的引导和专利的保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尽管我们的科技研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其与商业的结合不够,研发与市场严重脱节,无以做到根据市场的需要去研发,也没有对研发的成果去进行市场化的开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和要求。2013年民进中央在向全国政协提交的提案中指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界定,但对科技成果及其体现形式没有界定,别是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掌握、开发科技成果资源的单位和机构,对企业这样一个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都没有明确其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修改已经刻不容缓。

    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修改和完善法律是项基础和兜底性工作。创新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效率提高,再辅以土地、税收、融资和补助等政策方面的扶持。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政策的总揽下,达成创新成果转化的保护和激励的共识,并真正投入于行动之中。此次修法历时较长,也征求了各方意见,即做到了遵循国家的科技政策和经济方针,又总结了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更吸取了世界各国在科技成果转化上的有益做法,可以说是兼收并蓄实现了很大的突破,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破解了制约瓶颈,确定了转化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破冰之义。可以说,法律上的跨越和递进,必然带来创新成果转化的新格局。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必然路径,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是对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又一次实质性举措,以此为契机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必然前景可期。(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 司徒宇乾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