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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1-26 16:40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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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高技〔201462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1126    



附件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直投资金(以下简称直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穗府201424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投资金,是指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孵化器)、示范工程、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的资金。直投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直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直投资金出资额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团队和部门对直投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年度直投资金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结合直投开展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推荐直投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遴选、推荐符合直投资金参股投资的项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投资方案。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资金办公室上报正式项目投资方案,提出直投资金出资额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正式确认投资项目并批复直投资金出资额度。

第九条 对于经市政府决定同意由直投资金参股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确认投资项目并批复直投资金出资额度。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批复的项目名单、额度以及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被投企业。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投资金盈亏;

(五)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向委托人支付赔偿。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十三条 直投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直投资金投资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投资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选择退出时机的理由及对财政资金带来的影响情况等;

(二)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在转让股(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股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四)及时将退出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五)接受市财政局指令将回收资金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委托人批准的投资协议继续执行的项目投资资金缴回市财政。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以招标的方式选取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直投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拨付和回收手续。

第六章  委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直投资金,需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费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个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的0.75%-1.25%计算,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直投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投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直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委托人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3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投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委托人,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直投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直投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选择性对产业直投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对投资涉及本区域内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一条 对国家、省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参股扶持的项目,直投资金原则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参股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我市直投资金参股扶持的企业,在直投资金尚未退出或扶持项目尚未建设完成、验收期间,不得申请新的直投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拨付直投资金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进行查询,对没有行贿犯罪结果的申报企业,方可拨付直投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解读评论:

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投资审批改革最新政策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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