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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2014-12-01 14:24 来源: 鸡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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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各类人员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大力促进我市全民创业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依法予以登记; 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进入; 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内资进入,积极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前置许可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具体核定。对新兴行业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2.实行“零成本”注册。对于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残疾人开办企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一律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所有注册登记费用,降低创业主体的创业成本。

3.出资形式灵活。出资人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4.解除住所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5.拓展创业空间。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免于办理营业执照。农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依据省政府规定办理。

二、税费减免政策

6.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执行。

7.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项目推介等服务,免收参加各类就业(人才)招聘交流活动费用。

8.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0.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市新创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残疾人员创业的,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2.下岗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1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4.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地方减免权限的各项税费。农民创办的企业经营项目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经营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15.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6.对小型微型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100%的职业培训补贴。

1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贴。

1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金融扶持政策

19.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市级或县(市)区级财政,下同)承担50%,另外部分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形成呆账的,给予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50%,另外部分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20.对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三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其中,创业无息借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项目无偿资助最高金额为10万元,创业成功奖励最高金额为8万元。

21.放宽创扶基金政策限制,将原来的仅限于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创业政策扶持,放宽为对所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延长还款期限,将原来规定的2年还款期限,延长为3年开始还款、5年还款完毕;缩短受理时限,增加受理次数,基金申请由原来的每半年受理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受理一次。

2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他人员按人均最高额度执行。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对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手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创业培训政策

23.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建立10-15个孵化室,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创业者给予“一免四补”政策,即免场地使用费,给予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见习补贴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创扶基金等政策扶持。

24.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人均8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25.对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创业实体接受符合条件的见习高校毕业生按政策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

注:本政策出台后,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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