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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的意见

2015-01-09 11:56 来源: 陕西省劳务交流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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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4]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14]20号)及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农民创业示范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将农村劳动力创业纳入鼓励创业政策体系,以县区为主,加强创业孵化、创业示范、创业服务,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构建我省鼓励农民创业的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加快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增长。

(二)主要原则

1、着重扶持本地农民初始创业,进一步完善成功创业农民的后续跟踪服务。

2、主要扶持农民非农领域创业,兼顾农业领域创业。

3、坚持重点扶持与整体推动相结合,优先扶持有较好创业基础的县(区)和乡镇,着力培植有创业孵化示范作用的特色产业创业集中区。

二、扶持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扶持对象

1、农业富余劳动力。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力、初始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当地农民,包括初高中毕业“两后”生、回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

2、农民创业实体。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不超过2年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农民创业孵化基地。

(二)工作目标

1、到2020年全省新增农民创业人数累计达到12万人。其中:到2015年新增农民创业人数达到2万人;到2017年达到4.5万人;到2020年累计达到12万人。

2、到2020年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达到40个。其中:到2015年达到25个;到2017年达到30个;到2020年达到40个。

3、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包括省级示范基地5个,市、县级示范基地95个。

三、推进措施

(一)积极优化创业服务。

加快建立农民创业数据库。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摸清已创业户、有创业潜力农民和初始创业农民的基本情况,建立农民创业基本情况电子数据库,为开展农民创业服务提供依据。

加强农民创业综合服务。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创业的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等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采取适合农村劳动力创业特点的服务形式,完善创业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完善创业帮扶机制。对确定的重点农村劳动力创业实体,实行一对一帮扶。对持续经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村劳动力创业实体,由省、市统筹组织开展农民创业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提升培训。

(二)深化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在提升现有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区)建设水平的基础上,新建20个省级示范县,及时总结各市、县实施农民创业工程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创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农民积极创业、集聚创业、成功创业。按照“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提升水平”的原则,制定《陕西省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管理办法》(见附件1),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回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不断改善农民创业环境。

(三)突出发挥农民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帮助支持农民创业的作用。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以重点镇建设为依托,以当地主导特色产业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在全省创建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和创业服务。省上重点支持建设5个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各地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切实使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成为鼓励扶持农民创业的重要载体和手段。申报认定按《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执行(见附件2)。

(四)加大农民创业的政策支持。

着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在审核中,要简化程序,明确办贷时间,鼓励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兑付机制。以县为单位,对申报的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进行筛选排序,优先安排贷款支持。

鼓励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的,各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并适当增加补贴额度。对经评估验收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区),省人社、财政部门从就业工作经费中给予支持。

四、组织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民创业增收工作,把扶持农民创业摆在当前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发挥人社部门创业促就业牵头抓总作用,协调财政、农业、扶贫等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督查。

(二)严格考评和管理。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和省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市人社部门向省人社部门申报,由省人社部门组织评估、命名和授牌。省级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按照“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项目有目标、进度有跟踪、效果有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基地建设情况的考核考评。

(三)开展评选表彰。按《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自2015年起每两年举办1次全省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农民创业示范项目、农民创业带头人、先进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表彰活动。对评选出的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农民创业示范项目、农民创业带头人、先进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报请省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农民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使农民创业工程在农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营造人人“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的浓厚氛围。

附件1:

陕西省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工作,扶持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根据《陕西省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陕政发〔2014〕20号)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主导、体系健全、机制完善、持续发展;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形成农民在本地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扶持。

第三条  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总体规划、评估验收和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政策、工作的指导。各县(区、市)政府负责创建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创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区、市)政府应当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创建规划,明确创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应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报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应由县(区、市)政府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第八条  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每两年评定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材料后,组成评估验收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评估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区、市),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后,每年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半年度、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接受其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新增省级创业示范县的认定,对此前已被认定为示范县的县(区、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和年度评估总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称号。

第五章 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区、市),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在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市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附件2:

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陕政发〔2014〕20号),做好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示范引导各地加强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据《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4〕5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陕人社发〔2014〕59号)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标准,并以农民或农民工为主要孵化对象,规范运营,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较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不同类型的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不少于5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由不少于5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5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5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较大规模,所提供孵化服务、创业项目培育方面已形成良好产业集群效应。

第四条  入驻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应符合(陕人社发〔2014〕59号)规定条件。同时,创业人员中农民或农民工的比例应不低于50%,50%的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不超过18个月。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创办的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优先认定为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条  申请认定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参照陕人社发〔2014〕59号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三)孵化基地落实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政策情况和本基地优惠扶持措施情况;

(四)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岗位说明;

(五)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或租赁证明及孵化协议;

(六)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孵化基地基本资质资料及场地证明。

(八)制定的孵化管理办法及入驻、退出标准、流程等配套规则制度。

(九)用于孵化服务的场所、设施、设备说明。

第七条  县级人社部门和设区市人社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社厅转移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人社部门采取实际考察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申报基地进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其中,实际考察为45分,专家组评审为55分。

第九条  专家组由从事创业研究与教学的省内有关单位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就业创业方面的业务负责人组成,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组人员总数的55%。专家组评审包括专家组成员审核申请材料和孵化基地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两个环节。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按照当年认定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计划数的1.5至2倍,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

第十条  实际考察组由省人社厅转移就业主管部门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一般为5至7人,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实际考察。省人社厅转移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综合专家组评审结果和实际考察结果,提出当年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拟定名单,该名单提出的示范基地数量应比当年计划认定数多出1 个。

第十一条  将拟定名单在省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将拟定名单、公示结果和评审情况提交省人社厅研究,按年度计划认定为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的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以下奖励支持:

(一)由省人社厅授予“陕西省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二)在省人社厅网站及省级新闻媒体发布并进行宣传报道;

(三)各级人社部门将其纳入重点服务对象,优先落实各项鼓励创业政策,优先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2015年至2020年,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设区市和县级人社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和推荐上报工作,各设区市每年推荐上报参加认定的基地不超过1个,全省认定的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其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省人社厅转移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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