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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5-12 11:2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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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5〕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融资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和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对改善我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防范、化解和缓释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从整体看,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以及体系不健全、财税政策应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加快建立融资性担保体系,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对于构建银行、担保、企业新型协作共促发展关系,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更好服务“四个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的同时,重点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村四级担保网络体系,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融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逐步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到2017年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鼓励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争取全区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60亿元以上,使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成为融资担保的主力军;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7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力争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新增担保额和在保责任余额实现较快增长,力争每年受保的中小微企业达到9000户以上,覆盖面达到30%以上,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可获得性。

三、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一)培育壮大自治区级融资性担保及再担保机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多渠道增加宁夏担保集团和再担保集团的资本金,切实发挥其作为自治区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从2016年起连续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增加宁夏担保集团的资本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增强担保实力,力争取得担保行业主体评级AA+级资格,为我区多渠道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宁夏担保集团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控(参)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组建自治区级农业和文化专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文化和“三农”领域的担保服务。创造条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宁夏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出资重组宁夏再担保集团,力争使其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风险分担等服务,发挥再担保的稳定器作用。

(二)健全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完善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立足本地实际,增加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中的投入,建立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争取3年内,银川市至少组建1家资本金2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至少各组建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川区县(市、区)至少各组建1家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山区县(区)至少各组建1家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于合规经营、内控完善、管理规范、评级较高的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也可注资参股、帮助增信,提升其担保实力。

(三)建立村级互助担保基金。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强村级互助担保基金设立工作,以适当整合的涉农财政扶持资金为引导,以农户自愿出资的互助资金为主导,以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为补充,积极设立村级互助担保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村级互助担保基金合作,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产业发展,向农户发放5倍至10倍的互助担保贷款。同时,鼓励保险公司进入,发展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需求。

四、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内控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以担保为主业,创新服务机制,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内部治理,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流程,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所有业务必须全部、真实录入业务操作系统。要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要增强法人代表和股东的法律意识,建立快速代偿处置机制,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二)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要加强行业协作,定期举办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推进担保业务开展。加强担保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培训和再培训,建立强制培训和培训登记制度,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三)实施分类监管。自治区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要科学合理布局,审慎准入审批,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强审计和监管,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运用、客户保证金管理、关联担保、账外经营、吸收社会资金等行为的监管力度。要高度关注经营风险,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对存在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出市场。

(四)注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全力支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积极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独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和产业政策导向,积极为自治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企业解困等提供融资担保,要坚持微利的原则,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政府独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和经营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财政厅、金融办制定。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灵活等优势服务实体经济。

五、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一)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融资担保业务的支持。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风险补偿、增资奖励及创新奖励等政策,对监管评级等级较高(II级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上要给予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盈利类、公益类、功能类,对政府独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中小微企业、“三农”担保盈利指标分别考核,鼓励其扩大规模,降低担保收费。继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三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的,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外担保机构在宁夏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参股20%以上宁夏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认定可享受宁夏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二)完善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从2016年起连续3年,自治区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的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本级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重点扶持企业提供担保、发生政府行为代偿损失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对非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贡献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降低收费标准,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0〕1409号)。支持保险机构介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匹配的保险服务。

(三)推进银担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创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管理完善、风险可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可免收保证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民营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与政府出资同等的合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附加额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清理各种不必要的环节,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严禁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

(四)形成发展合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及权益保护等工作。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各级工商、国土资源、房管、车管等部门应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开有关信息,支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要诚信协作,共同发展。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宋雨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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