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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2015-05-18 09:26 来源: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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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琼工商〔2015〕42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局、 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期形成小微企业铺天盖地发展的良好局面。依据工商法定职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非禁即入。开放境内外市场,对所有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持放水养鱼的原则。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实现小微企业年均不低于33%的增长目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

第二条 放宽小微企业名称核准条件。鼓励小微企业名称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自助名称登记系统办理名称登记。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之外的名称,均允许使用。

第三条 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支持小微企业投资者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碳排放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支持自然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实行电商小微企业集群注册,为集群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登记服务。

第五条 实行小微企业简易注销机制。注册后,一直未开业的;无债权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注销登记。

第六条 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较大的企业;帮助有条件的公司加快股改步伐;股份公司加快上市进程;积极助推小微企业在四板、新三板、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

第七条 提供企业字号使用的便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在原出资人不变或原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

第八条 小微企业的存活率不低于75%。跟进抽查开业率,实行小微企业实地回访制度,上门帮助小微企业排忧解难。了解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需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第九条 小微企业的活跃度不低于75%。以大数据跟踪调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监测小微企业开业率、广告发布、从业人员情况、经营状况,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小微企业年报率不低于75%。全面实行小微企业企业网上年报制度;全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全面加强小微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质监、人社、税务、财政、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信用贷款等信息方面互联互通,实现小微企业名录库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对小微企业实行信用监管,加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企业实行信用约束。

第十一条 促进“互联网+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设立商务秘书公司,促进新业态的发展。对利用互联网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者“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登记为住所。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为小微企业融资创建平台。为小微企业创造融资担保便利。支持各类企业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P2P、P2B等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和众筹平台,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支持小微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支持小微企业依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办理质押登记。允许小微企业办理股权二次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商标数据库。为小微企业商标查询、公示、统计及相关商标监督部门提供双向服务。拓宽小微企业商标信息渠道。积极开展对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创建的专项辅导,助推小微企业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升小微企业字号、商号、名称权利意识,激活商标经济价值。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优化小微企业创业、注册、发展、退出信息数据,对小微企业进行大数据分析,及时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助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积极支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特色孵化园、创业基地,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孵化“家庭农场”、农家乐、渔家乐、林家乐等新型“三农”小微企业。推动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协作联系,支持创新型、特色型、带动型、龙头型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实行绿色准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坚决关停注销,依法予以查处。将“小微企业整治”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营造绿色健康的小微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宽容失误。创新小微企业监管执法新理念。对小微企业采取建议、辅导、示范、提示、告诫、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小微企业经营行为。利用科技、金融、互联网等资源提升小微企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本工作措施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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