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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6-05 14:44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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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海南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二)主要目标。2015-2020年,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努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明显改善其劳动条件,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到2020年,力争引导约30万人就近就地城镇化,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为推进我省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创业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面向农民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财政补贴标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主培训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城市确定一批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落实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五)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省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开展“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专项行动。完善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重点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协作。积极建立跨省际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供求、工资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引导和信息监测工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创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创业培训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深入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化,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被派遣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测,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劳动密集型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高温津贴政策。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八)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工作,努力推动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积极开展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进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培训规定,制定安全培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好省属企业安全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率先保障农民工安全。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推动解决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等人群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引导企业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依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职工社会保险,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积极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继续大力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探索渔民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指导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海洋渔业厅、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维权“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和诉讼效率。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做好涉及农民工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做到“应援尽援”。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咨询专线“12348”和职工维权热线“12351”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扩大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采集、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开展关爱农民工随迁子女活动,推进妇女农民工“两癌”检查,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指导各地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妥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向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研究探讨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建房、购房、租房给予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本省户籍居民到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放宽急需紧缺人才的落户条件,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投资人员积分落户制度,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中,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省法制办、省高级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建设,实施农民工会会员普惠政策,吸引更多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继续举办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文体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调动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探索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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