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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5-06-12 13:54 来源: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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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
“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发〔2015〕135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办事处),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模式、产品和技术,做好银行业“双创”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和银监会有关工作精神,以完善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为导向和核心,以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坚持差异化监管,推动辖内银行业有效整合信贷资源,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完善科技金融与普惠金融,有效对接国家及浙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大对大众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工作目标

(一)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模式、产品和技术,适应大众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力争在2-3年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机制,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众创空间金融服务模式,以及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可复制的特色金融产品。

(二)积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实现金融支持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因行制宜、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型投贷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以推动科技支行设立为抓手,着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专业化。力争在2-3年内形成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金融专营体系。

(三)努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切实降低服务门槛,下沉金融服务,提高信贷效率,不断提升辖内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率和覆盖率。力争在2-3年内,辖内众创空间金融服务可获得率、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提升,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辖内银行业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方面要着力推进“一改二创三化四合作”,即:改革以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为重点的机制;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创新;推动以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信贷管理创新;以差异化监管、专业化服务、社区化经营推动大众创新创业;通过促进银政保、银行与网络平台、银行与团委、银行与高校的合作,全方位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一)改革激励机制,建立与大众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大众创业创新相适应的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真正把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基层员工服务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积极性。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与尽职免责机制建设情况的督促与跟踪。

(二)创新科技金融,探索银行业支持科创型企业的有效融资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积极会同地方科技部门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探索投贷结合等新融资模式。同时,加快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创型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型企业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指导,选择有条件的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投贷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试点。

(三)创新信贷管理,深入推进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创新,更好地适应大众创业创新的金融需求。在贷款方式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创新创业阶段企业轻资产、缺担保等实际情况,切实转变传统信贷理念,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拓宽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推进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力争在专利权、农村“三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努力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涉农机构大力拓展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推广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运用,不断完善“整村授信”模式。在还款方式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最小化期限错配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较佳、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对外负债适度、业主行为规范等良好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还款方式创新服务,实现信贷供给与企业生产流通融资需求的无缝对接。同时,要充分借助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机制,缓解企业期限错配带来的续贷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四)以差异化监管激发银行业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动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情况及实绩与机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和高管履职评价挂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继续落实银监会及我局关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五)以专业化经营对接科技创新,构建覆盖全辖的科技金融专营服务体系。探索设立正式挂牌的科技信贷专营支行,推动科技金融专业化经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设立专注于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科技专营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水平,积极稳妥地设立科技专营支行,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与科技专营体系相适应的审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专营支行适当倾斜。各级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为科技专营支行的申请要优先受理和审核,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的科学引导,并持续跟踪监测运行情况,确保专营支行的业务定位。

(六)以社区化服务对接大众创新创业,下沉服务重心,降低服务门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市场定位和各自特色,积极探索社区化金融服务模式。围绕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下沉服务重心,降低服务门槛;依托社区,开展批量化营销业务,努力降低营销成本,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资金融通、风险规避、财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一揽子金融产品。同时,要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科学合理定价,规范收费行为,尽可能减轻企业的融资负担,构建良性互动的长期合作关系。各级监管部门要持续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引导各涉农银行机构科学布局,完善服务手段,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服务,切实解决好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促进银政、银担、银保合作,努力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政府部门支持创业创新的战略、平台和项目,借助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基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风险池等增信机制,推进信用贷款试点,使更多的创新创业者能获得信贷支持;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与运作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增强大量缺乏有效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的创新创业者的信用,提高其获取银行融资的能力;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银行+政府+保险”风险共担模式,着力推进小额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构建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辅助、再担保机构为后盾的信用担保体系。

(八)促进银网合作,加强与创投服务中心、网上金融超市等平台合作,适应“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格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应“互联网+”的新格局、新态势,紧紧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业创新集聚区,以及创客小镇、梦想小镇、互联网小镇、云计算产业小镇特色小镇等,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不断提供契合新形势下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贴身”服务;要主动对接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各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打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链条,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高效金融服务;要以创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加强与省商务厅等政府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探索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等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要立足服务“三农”,大力探索农村互联网金融,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各银监分局要加强横向合作,积极搭建“互联网+银行+小微企业”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银行业降低服务门槛,提高审贷效率,增强透明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

(九)促进银团合作,为农村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按照《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选派银行业金融机构优秀青年公布赴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3〕14号)精神及团省委与我局的具体部署,继续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派优秀青年赴市、县挂职,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优势,以“共同服务青年”作为“银团合作”的结合点,以青年创业贷款、青年服务中心建设和送金融知识下乡为抓手,创新适宜融资模式,协同推进各类创业、就业、志愿者等中心的基地建设(包括网络基地),促进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提升“三农”服务水平。

(十)促进银校合作,积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积极开展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机制、模式和产品创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适宜的金融支持。各法人银行机构要加快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政策;各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行沟通,根据上级行的相关机制安排,积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大学生创业项目基地、新技术孵化中心的合作,深入了解新行业、新技术的潜在经济前景,拓宽银行视野,通过第三方担保、创业导师担保、期权等方式,探索前瞻性的信贷投入模式,有效对接大学生创业初期融资需求。同时,要加强与大学的合作,搭建大学+银行的互动渠道,建立青年大学生网上创业贷款信息库及大学生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银行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2015年6月12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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