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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6-15 09: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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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现将《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等创业场所。

第三条  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业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见附件4);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

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入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地年度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基地,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

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创业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

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创业基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入驻创业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省成长性小微企业名单,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创业基地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第十七条  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加强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规”扶持政策,推动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

第十九条  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营方和基地内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为创业基地免费培训赛飞创业辅导师,定期组织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免费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第二十条  支持和帮助各创业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比例再担保分险机制,支持创业基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微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推动相关商业银行业机构与创业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微企业的“循环贷”、“滚动贷”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创业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附件2.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附件3.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附件4.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附件5.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年度情况表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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