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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6-23 16:2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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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银川海关)

二、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强化信贷支持。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的考核,确保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小微企业信贷目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抵质押”信贷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六)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的区、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要求,支持其降低小微企业担保收费。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增资奖励等多种手段,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对运作规范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费率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以内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注入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国资委,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非公经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扩大小微企业“助保贷”规模。3年内将小微企业“助保贷”铺底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鼓励引导各市、县(区)构建“助保贷”业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财政厅、金融办,宁夏银监局)

(八)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引导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确定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对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非公经济局、财政厅,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

(九)鼓励直接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2015年、2016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按发行额度给予2%的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非公经济局,宁夏证监局)

三、大力支持创业创新

(十)鼓励创办小微企业。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先照后证”和“三证合一”。各市、县(区)盘活的建设用地要向小微企业倾斜。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出资,对新创办小微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3年享受50%的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对“个转企”按照“一注一开”原则办理。因“个转企”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小微企业首次新增入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统计局、非公经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工业地产,改造闲置房产,建设创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街区和商务楼宇,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市、县(区)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做好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业务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非公经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投入。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加计扣除和科技研发后补助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换代,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探索发放“创新券”等方式,对小微企业与指定科研单位围绕创新开展的测试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非公经济局)

(十五)促进小微企业“两化”融合。培育一批 “两化”融合示范小微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生产方式变革和营销模式创新。建立信息化服务商信用评估制度,鼓励信息化服务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诊断和应用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非公经济局)

四、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

(十六)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非公经济局、金融办、信息化建设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

(十七)加快建设服务平台。2015年年底基本建成全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入驻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继续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工作,对服务绩效评估优良的示范平台,给予一定的业务补助。支持银川市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创新服务机制,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商务厅、财政厅,银川市人民政府)

(十八)实施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工程。每年培训100名小微企业优秀企业家、10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000名技能人才,引导企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非公经济局、财政厅)

(十九)做好用工保障。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岗位培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区)一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完善政策落实督导机制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解读,梳理编印本系统、本部门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汇编,细化并公示政策操作流程,深入开展“送政策下基层进企业”活动。开发政策宣传数据化平台和手机终端应用程序,及时将惠企政策推送到小微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

(二十一)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分析。逐步完善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全区小微企业运行数据分类统计调查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构建区、市、县三级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季度分析报告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非公经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政策落实督导评估。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每年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在区内主要媒体公开各部门、各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指标,督促将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健全完善投诉维权机制。在区、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小微企业投诉维权电话,建立网上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受理、承办、答复工作制度,对乱收费、乱罚款、不作为或刁难、损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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