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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5-06-24 15:28 来源: 四川银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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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监局关于
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银监发〔2015〕24号


各市(州)银监分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村镇银行,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小微企业长期稳健快速发展。

请各市(州)银监分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机构。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24日


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引导四川银行业机构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助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银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政策和要求,继续强化“六项机制”,落实“四单原则”,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按照银监会监管要求,每年年初认真研究制定服务小微企业的量化考核措施,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3月底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可考核措施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执行过程中坚决不得挤占、挪用。要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监会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的工作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级监管部门应对银行业机构年度单列小微企业计划、可考核措施的执行情况及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等完成情况,严格进行考核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执行联动监管机制,有力督促其大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积极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银行业机构要围绕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要坚持稳增长和调结构并重,优化新增贷款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四川行业状况,积极支持培育经济发展中的新产业、新动能、新力量。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大力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并购贷款等业务,用好贷款核销等政策,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把存量变成新的增量,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不断优化完善小微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科学设定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要切实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得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限期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切实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持续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和网点建设

各银行业机构要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实现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要切实加强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建设,在信贷资源、人员配备、授信审批、考核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升特色支行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加强科技专营支行建设,探索形成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特色支行、科技支行的高管人员应熟悉有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与融资需求特点,具备辅导企业发展和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各银行业机构应进一步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和主动性,大型银行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抓大不放小”,中小商业银行应始终坚持“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应坚持“立足当地、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积极向工业集中区、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县域、社区、大的集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增设网点和延伸服务。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

五、不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紧密围绕小微企业的个性化的有效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不断转变服务方式,积极整合行业资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开展投贷联动机制研究,加强银证、银担合作,探索形成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抵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动产、仓单、林权等质押贷款,探索基于未来现金流的信用贷款业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尤其是涉农、科技型小微企业传统抵押物不足等问题。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

六、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要求,切实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实施细则,改进完善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续贷等贷款产品,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提高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要继续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七不准”、“四公开”等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切实做好小微企业风险防范

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不断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控制度建设,提高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能力。做好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制定和落实风险处置预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密切关注“两高一剩”产业、互保联保等重点领域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强化分类管理,坚持差别化授信政策,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加强对续贷类信贷产品的风险管理,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八、认真落实小微金融差异化监管政策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监管评级及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未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等监管要求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及时实施与市场准入、高管任职资格动态评价、监管评级、机构发展规划等联动监管机制,督促其限期达到监管要求。各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辖内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指标不得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各级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作为机构年度发展规划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机构规划时适当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且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银行业机构倾斜,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银行业机构增设机构网点和延伸服务。

九、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业机构要以开展分地区、分行业、分专题的银企对接活动为契机,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银政企对接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持续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宣传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增进广大小微企业对银行业机构产品和服务的了解,努力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银行业机构间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的宣传推广,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推动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规范担保行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在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方面的互补作用。省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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