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东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深化改革创新驱动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7-07 13:58 来源: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办公室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山东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深化改革
创新驱动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银监发〔2015〕16号


各银监分局,国开行、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股份制银行青岛市管辖行,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山东国托,资产管理公司,省局直接监管的各财务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银行业支持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有关要求,引导辖区银行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改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山东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准确把握新常态,树立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

1.坚持服务经济的原则,树立长远发展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正确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同枯共荣、相依相存的关系,准确把握当前经济新常态及其运行变化趋势,深刻领会银行业在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维护市场和社会信心方面的重要意义,努力对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在推动经济发展“转调升”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创新驱动的原则,树立改革转型意识。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全面落实以及新兴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激发了金融创新的内生动力,改变了银行业的竞争规则,银行业传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质同类化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必须紧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步伐,加快体制机制、业务管理、运营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转型和创新发展。

3.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强化规范经营意识。依法经营、合规发展是银行业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和基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遵法守法、规范经营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等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办法、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变相逃避监管的现象。

4.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增强风险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经营风险的本质特性和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责任,将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风险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增强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努力维护金融稳定,推动山东经济结构实现稳健转型。

二、保持信贷合理持续增长,努力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需求

5.主动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重点工程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经济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在推动经济增长、助力结构优化方面的引领和杠杆作用,保持信贷平稳较快增长。主动对接“一带一路”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工程项目,重点加大对七大投资领域、六大消费增长点、三大战略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山东“两区一圈一带”等重点区域和民生工程建设,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用好增量资金。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有效满足重大在建续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需求。实施差异化授权管理,合理界定总分支行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全国性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直贷项目和单列指标,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增资扩股等方式释放流动性。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

6.有扶有控优化信贷结构。紧紧围绕山东经济“转、调、创”的主攻方向,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授信行业结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化农业、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消费、外贸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严重过剩产能行业贷款,积极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炼油、轮胎等行业的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优化授信客户结构,改变信贷资源“垒大户”、“高集中”等现象,提高“三农”、小微企业等中小创新创业主体的客户和信贷占比。进一步优化信贷期限结构,根据借款主体的行业性质、经营周期、资金周转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实现信贷周期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

7.盘活存量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盘活低效领域的存量信贷资金,提升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对在低效或无效项目长期积淀的信贷资金,可通过资产清偿、债务重组等方式予以收回和盘活。鼓励用好用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不良资产批量处置等政策,充分借助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台,积极通过核销、转让、置换等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最大限度地腾出资金空间。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已取得资格的银行要积极向总行推荐证券化基础资产,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发行进度。要充分利用已成立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加快信贷资产流转,释放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空间和活力。

8.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银监会《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55号)以及《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等相关要求,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以及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支持“四个一批”化解过剩产能。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和客户要实行名单制管理,一户一策做好授信管理和应急预案。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在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

9.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等政策要求,灵活开展信贷模式、还款方式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实施。积极开展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深度合作,提升信息技术产业基地、高新园区金融服务力度。充分运用好地方政府科技金融发展补偿基金、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共同搭建科技企业信息共享平台。鼓励银行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开发区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面向科技企业的专营式服务机构或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

三、全面深化银行业改革,加快实施转型发展

10.深化法人机构改革转型。加快农信社银行化改革步伐,全面规划今后3年银行化改革进程安排,加快推进高风险社风险化解和不良资产处置,综合运用并购重组、政府帮扶、优质银行和优势企业入股、农合系统资源优化整合等方式,充实资本、化解包袱、转换机制、增强实力,力争2017年实现农商银行全覆盖。稳妥推进省联社审计体系改革和审计中心组建工作。推动城商行持续优化股权和公司治理,积极引进优质战投;明确发展定位,强化社区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挥比较优势走特色化、差异化道路。城商行联盟要发挥信息科技专业优势,积极搭建信息科技、金融创新、人才供应和辅助运营等平台,提升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在新型产权制度、社会民生领域、财富管理等方面促进社会资金与优质项目高效对接。指导财务公司发挥企业集团资金集中作用,支持企业集团提高发展质效,促进产业整合升级。

11.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积极做好民营银行申设工作。充分把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大的政策机遇,引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发起人积极申报,并做好筛选、辅导和指导工作,加快消费金融公司的组建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培育和完善辖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地方中小银行增资扩股、重组改造。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专业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适当降低发起行持股比例,提高民间资本占比,有效增加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供给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12.健全完善银行业服务体系。优化完善银行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重点向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下沉延伸服务网络,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在鲁中西部等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市、县区申设网点,实现东中西、城县乡机构平衡协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力争2015年底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物理网点和电子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移动服务终端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化金融服务网络体系。

13.推动业务管理方式转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需求,结合“互联网+”时代特征,加快推进各项业务管理架构调整和业务运作管理模式转变。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要求,持续推进理财事业部制改革和同业专营制改革,探索对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实行专营部门模式,条件成熟的法人机构可以探索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等业务板块进行子公司改革试点,实现业务合理集成,有效对接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扎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4.强化扶持“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国务院、银监会、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便利性和满意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持续增长和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地方法人银行和省级管辖行要在落实尽职免责的基础上,切实落实提高“三农”、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制定具体细化的尽职免责和容忍度落实措施并报送属地监管部门。研究并落实本地存款主要用于本地、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措施。鼓励组建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专业支行,支持批量申报组建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探索大银行向中小银行提供批发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银行机构,继续给予监管政策支持。

15.严格清理规范服务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七不准”、“四公开”等有关要求,推进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和分类化建设,最大限度地调整、合并、取消各种同质同类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提供服务只收取费用的项目;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杜绝各种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服务收费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将服务收费规范和消费者投诉情况纳入现场检查或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督查、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16.缩短企业融资链条。进一步规范银信、银基、银证等各类合作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资金空转、成本转嫁和层层加码加价行为。各机构要对跨业合作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监管部门将适时开展跨业合作专项治理。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减少企业先还后贷的高息“过桥”融资,引导资金更多更快地流向实体经济。

1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人员、完善制度,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和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纳入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考评体系。加强消费者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处置,在网点公示投诉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对重要投诉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加强重大投诉事项调处的协调配合,对于因推诿、敷衍、不作为而导致升级或造成负面舆情等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坚持金融创新驱动,积极破解企业融资瓶颈

18.创新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在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与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实现联动,探索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市场化、长期性合作,积极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培育良好的创新生态系统。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银政合作新模式。

19.推动理财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支持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直接对接企业债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提高银行理财资金在直接融资中的参与度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理财资金运用应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杜绝多重嵌套的投资模式,不得借服务实体经济之名变相行规避监管之实。对通过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暂停发行理财产品、建议调整理财业务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监管措施。

20.促进金融与信息技术融合创新。推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产品创新,提高各项业务的信息化水平和响应处理速度。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搭建“互联网+金融”网络服务平台,创新推出具有互联网属性的大众金融产品和涵盖支付结算、融资、产业链等全方位的网络金融服务,探索实施在线营销、在线评级、在线监控等新型服务模式,努力构建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21.开展特色化服务助力万众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开展抵质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服务方式等金融创新。支持探索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政府采购合约增信等模式,充分激活各类要素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债券发行、大额存单、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交易等高附加值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提供金融支持便利。打造智能社区、生活管家、金融便利店等全天候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投融资、资金运作、财务管理等综合化金融需求。

六、多方联动防控化解风险,努力维护金融稳定

22.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化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关于做好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办发〔2015〕9号),对产业关联度大、资产负债率高、担保关系复杂、有可能引发大规模流动性风险的企业,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措施提前化解风险。要对授信客户实行一户一策,对市场前景和主业经营良好,有市场、有技术、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增加或维持授信、调整信贷品种、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和化解风险。

23.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对互保联保贷款、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等进行重点排查,前瞻性做好防控和应对。要深入评估各类担保方式的担保效力,切实厘清企业之间的关联互保、担保圈、担保链等复杂担保关系,提升担保增信和风险隔离的有效性。对贷款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银行债权人联席会议,实行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对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项目,尽量开展银团贷款。完善异地授信备案管理制度,异地银行授信要按要求做好备案,防止恶意竞争和随意抽贷。银行业协会要牵头发挥好债权人联席会议作用,定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授信评审评估,协调实现大客户关联关系、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异地授信等信息共享。定期对客户和员工涉嫌或参与非法集资情况开展自查排查,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强化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等前瞻性研判预防。

24.完善风险化解处置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建立跨机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强化重大风险的联动处置机制,对出现大额授信风险的企业,授信主办行要牵头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协调各债权行步调一致、协调有序的处置化解风险,防止个别银行随意抽贷压贷,放大风险。

25.维护银企和谐良性发展的信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信贷资金在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维护社会信心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严格履行诚信承诺,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构建互信互利的良好银企关系,认真遵守已对企业做出的授信承诺、放款承诺、期限承诺,避免由于银行单方面抽贷、停贷等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努力维护良好诚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切实抓好实施保障

26.畅通政策传导落实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系统梳理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成立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落实流程,并纳入银行自身发展规划,确保将重要政策措施传达至基层网点,努力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27.建立定期排查督查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一般每3个月)对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总结反馈实施进展和问题,上级行应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通过实地调研、定期走访、非现场跟踪、现场检查、开展督查等方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28.推动差异化政策扶持形成合力。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实现金融政策与财政、税收等政策的融合和对接,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在设立科技金融、小微、“三农”业务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财税优惠减免政策等方面,推动各方政策扶持形成合力。

29.健全同业自律监督机制。银行业同业之间要加强合作、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同业自律监督作用,搭建银政企等多方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丰富的教育培训资源、债权人联席会议等平台,在重点行业客户评价、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积极作为。

30.完善联动宣传反映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落实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各种渠道向新闻媒体、上级单位、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等正面宣传和汇报反映,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向社会传递银行业的正能量,为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2015年7月7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