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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7-29 13:3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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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加快推进我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用2年时间,在我区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开放共享,并接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开放共享和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纳入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建立标准统一的网上对接共享服务通道,实现仪器运行开放数据的实时上传,公开共享仪器分布和使用情况,并接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共享分中心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属财政资金购置的,一律纳入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自购科研仪器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我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单位,要通过建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三)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自治区财政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专项,对符合条件的仪器管理单位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积极性。管理单位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和人力成本服务费,服务收费标准和成本核算要公开透明,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新购科研仪器评议和评价惩戒制度。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财政资金新建科研基础设施和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评议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科技部门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考评的责任单位,每年要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及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奖励等政策,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六)加强开放共享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或知识产权申请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七)加大仪器巡检维修和使用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已有大型科学仪器维修中心和其他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仪器设备的巡检维修,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科技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指导和对接,加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八)加强与其他省(市、区)大型科研仪器共用平台的共享协作。进一步密切与北京、天津、陕西等省(市、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平台的协作共用关系,在我区科学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科研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我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加强对外协作,充分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并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专项中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四、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2015年,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完成科研设施与仪器普查工作,摸清我区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共享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启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机制,出台《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实施细则》。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完成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和试考评,强化对分中心及用户的使用培训,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推动管理单位制定完善开放共享制度,并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上发布。

2016年,进一步丰富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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