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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业提高专业化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2015-08-03 10:52 来源: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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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业提高专业化经营和
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沪银监发〔2015〕146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银监会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金融政策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上海银行业充分利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与“四个中心”战略融合的契机,通过模式和机制创新,围绕“创新链”建设“金融服务链”,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全方位支持创新体系中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需求,支持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促进科技产业全面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战略,现就上海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创投型”信贷机制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长性的“双高”特征,在银监会支持小微企业“六项机制”和“四单原则”的基础上,抓住“人、制度、系统”等机制创新的核心环节,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模式加强对创业期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契合科技企业生命周期创新金融综合服务模式。

(一)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自身战略出发,建设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分(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组织,将科技金融服务贯穿于系统化的体制建设之中,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与需求为导向,实施条线管理。

(二)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科技金融专营组织的管理层要配备具有科技产业背景的经营和投资专业人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专精的科技产业领域,培养业务团队,引进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并利用各类科技资源,持续开展专业化培训。

(三)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商业银行要根据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创新风险管理制度与技术。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包括以适当方式,阶段性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及其选择权,实现投贷联动,其权益类收益的核心目的是用于弥补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互换、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技术,实现信贷风险与收益的跨期匹配,并有配套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商业银行要在全行信贷管理系统之内,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特点的专门流程,灵活高效地支持科技金融业务,并能适应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提高科技金融业务自动化水平和适应能力。商业银行要应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联合专业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贷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五)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风险分担方式,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适当提高风险补偿型科技信贷的不良容忍度,对纳入风险容忍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在计算风险贷款相关指标时予以剔除。监管部门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行实际的不良容忍度情况。商业银行可专门制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式。商业银行要完善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在满足本行准入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因为市场变化等原因出现投贷联动业务风险及损失,相应审查人、审批人应当免责。

(六)专属的客户信贷“新三查”标准。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为中心,执行不同于一般客户的信贷“三查”标准与流程。贷前调查可使用不同于传统客户的内部评级要求,不完全以历史过往业绩和担保作为放贷标准,参照创投机构筛选客户方法,以技术优势、专利质量、研发与管理团队稳定性、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划分客户并评级,开展营销和客户准入;贷时审查实行单独切块的审批计划,建立单独的审批渠道和审批流程,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必要时,审批权可下沉前移到科技支行等基层经营单位;贷后检查在本行直接检查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风险投资(VC)等合作机构的渠道掌握信息,将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等持续经营和融资能力设为判断标准。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上“六专”原则,积极推动科技支行和科技资源集中区域的分支机构向专业化经营组织转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有效统一自上而下、各个层级的科技金融理念和业务策略。上海银监局将适时对科技专营组织的建立、转型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管后评价。

二、建设商业银行与多方联动的金融服务平台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1+N”的多元化渠道,创新平台服务模式,通过与各级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织和机构等对接联动,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鼓励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并以捐赠等形式加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好实现风险共担。

鼓励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VC)等专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现银投联动,协同发挥各自优势。商业银行可以与合作的风险投资(VC)同时开展调查,共享调查结果,将信贷流程及风投流程更紧密同步结合。根据风险投资(VC)与企业约定股权融资金额和股权比例、估值,银行匹配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工具。

商业银行投放首期信贷后,根据企业发展和风投资金介入情况,逐步增加信贷额度并追加其他金融工具,实现创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成长、渠道共赢。

三、加大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布局的金融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关于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布局的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和科技创新集聚区的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使用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研院校投资、购造大型科学装置和其他基础设施等。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战略项目和众创空间,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支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融资。

四、创新金融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融资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并为知识产权交易相关基础设施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通过并购贷款等工具支持本土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创新能满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

五、鼓励采取多样化的风险分担方式

商业银行应积极与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充分借助政策性信用担保,缓释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计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在信贷受理与审批时应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主动到政府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登记,可以将登记行为设为优先授信条件,更好地发挥企业数据库对整个行业风险管理的支持作用。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和推广信用保险产品。

上海银监局将进一步与科技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立并深化监管数据库与企业数据库的信息联动机制,为科技行业和金融行业加强风险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持。上海银监局将进一步探索和实施重实质风险管控,而非形式合规的差异化监管方法,加强与银行业互动沟通,利用自贸区金融创新试验平台,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的银行监管机制,并在推进投贷联动等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时,探索实施公平信贷原则,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2015年7月31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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