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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8-06 11:13 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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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实现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即:到2016年底,打造10大创业示范基地,选树培育100名带动作用明显的创业典型,开发征集1000个创业项目,新增创业带动10000人就业,助推“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大业”。

二、重点工作

(一)打造十大创业基地。重点依托各中职院校,建立培养学生创业能力实训基地;以大学生(知识青年、退役军人)为主体创建青年创业基地;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围绕创业重点人群,结合本地实际,各建设1个有独立场地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创业基地应配套完善创业公共设施,努力使创业基地成为创业者创业成才的“摇篮”。(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培育百名创业典型。在全市各行业中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基础的民营企业家和一批创业意识强、带动就业好、创造利税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创业者,帮助其不断发展壮大。全市每年评选出100名“创业之星”给予表彰。宣城电视台开设“大众创业在行动”专栏,《宣城日报》开展“创业在宣城•我是创业人”专题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现有的创业就业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创业典型的创业历程、经验和成果,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电视台、宣城日报社、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征集千个创业项目。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资源库。选择一批优秀项目向社会推介,实现创业者、创业项目与投资人的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

围绕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以产品配套为重点,开发加工配套创业项目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围绕绿色食品、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开发创业项目2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县市区政府)

围绕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服务,开发适合女性创业项目1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体局、团市委、县市区政府)

围绕社会养老、健康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生活必需品配送、物业管理等方面,开发创业项目1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妇联、市建委、团市委、县市区政府)

围绕网络平台,开发电子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物流快递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创业项目2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团市委、县市区政府)

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深度挖掘文化旅游内涵,提升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开发创业项目1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旅委,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四)新增万人创业就业。

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独立创业。每年新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就业5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合工大宣城校区、市职业技术学院、县市区政府)

扶持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失林农民自主创业。免费提供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以及后续服务,新增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失林农民创业就业3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扶持农民致富创业。积极开展“凤还巢”活动,引导返乡农民工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鼓励扶持农村干部、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新增农民创业就业5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扶持退役军人转岗创业。积极引导退役军人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每年新增创业3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业。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或离岗牵头创办企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每年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创业1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扶持残疾人自立创业。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残疾人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每年新增残疾人创业1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支持外来人员在宣城创业。发挥我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到宣城投资创业。力争每年新增外来投资创业人员1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整合创业扶持资金,规范使用。从今年起,在上年创业资金使用实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万元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费用。

(二)充分利用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建设。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三)发挥全市各级创业定点机构的培训和后续服务作用,开展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免费创业培训和服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后续服务。

(四)充分发挥“宣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宣城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作用,通过中心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等个性化服务。

(五)根据自愿申报原则,结合产业行业情况,以及创业实训需求和创业项目,合理布局创业实训基地,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实训服务,实训时间1-3个月,创业基地实训补贴标准800元/人。

(六)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通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补贴500、1000、2000、3000元。

(七)鼓励各类创业群体创办实体。对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经人社、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5000元。其中,对高校毕业生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物流快递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等公司,首次创业满1年、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1万元。

初创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孵化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或使用自有房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经人社、工商部门审核确认,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400平方米,补助时间最长36个月。

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区入孵企业,经营满1年以上,财政给予场地年租金30%的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租用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拨场(站)、社区集散网点等物流设施的,3年内分别给予50%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创业主体租用标准化厂房创业,对租用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创业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房租的优惠政策。

(八)全面推进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宣城市创业示范基地并满1周年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就业人数3人以上)5000元、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基地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孵化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被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园区的,给予10万元的建园补贴。

(九)积极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融资平台作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0万元,期限为2年,符合条件的财政全额贴息。被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财政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期限为2年。进一步缩短贷款办理时限,建立人社、财政和金融三方快速协调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时发放。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进一步创新反担保品种,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随用随贷”原则,开辟大众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对纳入市创业项目库和全市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项目,创业者、创业项目已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的,由大众创业工作办公室认定发放“创业绿卡”,市、县(市、区)国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持卡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信用担保。该类贷款的担保费用,由创业扶持资金承担。

(十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制定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负责落实到位。

(十二)本政策兑现资金,按财政分配体制承担。县市区可按照就高原则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强化保障

加强对大众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众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相关市长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大众创业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大众创业工作重大事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全面负责对大众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目标办及时将大众创业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及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重点工作市级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目标任务分解、政策措施落实,组织目标任务考核等,并负责向市大众创业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本意见由市大众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市大众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8月6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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