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8-13 14:23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精神,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高校,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一)把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融入到新的教育理念中。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科学把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教育的内在联系,坚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精神为核心,以创新创业项目和活动为载体,以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为关键的教育新理念,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由行署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二)成立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室。为推动开展创新创业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配备专职教师,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系列课程的开发、讲授与实践指导。充分发挥现有教师队伍的作用,通过培养、引进,逐步建立一支与创新创业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尤其注重选配或选聘富有创新创业经验的教师、管理人员、成功企业家、成功人士和政府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创新创业实践指导教师。(由行署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三)搭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平台。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新创业教育类必修课程,通过创新创业类课程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创新创业的基本知识、途径和一般规律,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在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开展在专业相关领域、行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针对性教育。各专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充分发掘本专业创新创业的教学内容,在专业基础上开展高层次的创新创业实践。(由行署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二、多效并举,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四)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提升创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创建学生参与科研创新训练的机制,推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强化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在有条件的专业,把学生科研训练纳入专业培养计划,设立相应学分,提供实验室开放环境,指导学生参与创新科研训练,吸引大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遴选资助一批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构建富有特色的国家、省和学院三级大学生科研创新训练体系。(由行署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五)建设创新创业社团,支持大学生自主实践。在高校建立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社团,支持学生自主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团体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活动,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教育文化氛围。通过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举办创新创业论坛、经验交流会、事迹报告会,邀请企业家及相关领域的政府官员到学院讲座、对话,组织到企业参观学习等课外创新创业文化活动,激发学生创业动机与需求。(由行署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六)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行署人社局负责)

(七)营造众创空间,提供创业孵化一站式服务。建设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电商产业园,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培训服务、孵化服务、实习服务。建设电子商务培训中心,建设创业咖啡、创业沙龙,为创业者提供众创空间,提供创业孵化一站式服务。(由团地委负责)

(八)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全面指导大学生创业。选聘精通本部门本行业政策、在创办和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的创业专家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深入企业、社区,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跟踪服务。采取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门诊式”服务、“会诊式”服务、“结对子” 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经营管理、法规政策、信贷融资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由行署人社局负责)

三、简化程序,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信贷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适当简化贷款前置条件,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必备材料。加大对大学生合伙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扩大到扶持大学生创业小微企业,适当给予额度提升和政策倾斜。加大对安置就业型大学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根据资金需求,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有效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和扩大。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拓宽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帮助其创业致富。(由行署人社局、财政局、地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负责)

(十)优化工商登记制度。本着“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原则,在全区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出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实现“一照一码”;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由地区工商局负责)

四、依托环境,提供优质的大学生创业场所

(十一)优化大学生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地、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用,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大学生入驻率高的各类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对大学生租赁房屋自主创办企业的,按照地区有关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创办企业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发展。(由行署工信委负责)

(十二)推进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建设。依托我区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工业加工型、龙头带动型、市场牵动型、科技孵化型等不同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作为大学生创业场所,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并入驻创业基地,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按有关政策减免收租金,切实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由行署工信委负责)

五、放宽政策,优化大学生融资担保体系

(十三)加大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放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过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由行署人社局、财政局担保中心、地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

(十四)放大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财政贴息贷款免收担保费;部分贴息贷款,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5%。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由行署人社局、财政局担保中心、地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

(十五)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为提高贷款工作效率,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由行署人社局、财政局担保中心、地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

六、协调配合,加大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力度

(十六)给予创业大学生特别税费减免政策。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9600元年执行上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十七)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或引进转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积极帮助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根据技术交易合同,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由行署科技局、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七、整合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区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窗口,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事代理等与创业大学生息息相关业务办理和接续等服务;安排法律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创业大学生绿色通道,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由行署人社局、司法局、地区社保局负责)

(十九)简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程序和手续。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由行署人社局、教育局、职业学院负责)

八、强化职责,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开展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大兴安岭行署建立由专员牵头,主管副专员主抓,行署人社局、行署财政局、行署教育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国(地)税局、行署工信委、行署科技局、行署司法局、地区金融办、地区银监局、地区团委、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全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将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确保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二十一)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创新创业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