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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5-08-17 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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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晋发〔2015〕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科技创新新突破,着力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投融资体系不健全、科技创新体制不顺、机制不灵活、改革滞后和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科技创新认识不到位、氛围不浓厚、政策不落实、与产业结合不紧,以及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和人才团队严重匮乏等突出问题,现就实施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需求导向、改革取向、人才为先、遵循规律和全面创新的原则,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省“六大发展”。

到2020年,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基本建成,煤基科技攻关取得重大突破,引领支撑煤炭产业“六型转变”,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局面。

二、统筹推进全面创新

(一)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新格局。统筹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二)建立以产业创新为重点的科技创新新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靠科技创新做好“煤”与“非煤”两篇大文章。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导,推动煤炭、焦化、冶金、电力等传统支柱产业实现“六型”转变。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煤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科技计划、应用示范工程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实现创新发展。

三、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改革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体制。强化顶层设计,搭建公开统一的山西省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优化形成符合我省实际、与国家五大计划衔接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

(四)建立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形成与立项机制。聚焦我省煤基产业创新重大任务,以清洁高效利用为主线,编制《煤基低碳产业创新链》年度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着眼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组织实施重点攻关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制定出台“山西省重点产业创新链及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与国家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对接机制。

(五)加快推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加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落实力度,积极研究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经费管理新模式,实行绩效管理,提升使用效益。

(六)深化高等院校科研体制改革。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在高校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权重,对教学科研型和科研教学型教师形成正确导向。调整专业设置,突出学科特色,打造一批服务产业创新的学科群。建立政府牵头、高校和企业参加的定期沟通机制,实施面向产业需求的协同创新计划,推动高校成果在我省转化,推动企业技术难题在高校解决。

(七)深化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强化科研属性,深化分类改革。支持建设中试基地、技术研发实验平台。支持建设集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以股份制形式改革或与企业联合成立研发中心。对具有公益性服务职能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八)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主体。企业要建立开发经营和科技创新一体化决策机制,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政府要吸纳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

(九)支持企业完善技术创新组织。强化大型企业创新示范作用。支持企业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力争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都有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占比超过15%。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十)引导企业牵头科技攻关和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建立以产权为纽带、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有条件的骨干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科技研发活动。构建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的科技攻关机制。对企业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推广应用的,政府予以后补助或奖励补贴。建立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新产品制度。落实国家重大装备的“首台(套)”保险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探索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性地增加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制度。省属重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全面落实普惠性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十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价值。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良好的高校、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实行科技成果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政策。

(十三)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财政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授权后2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须公开挂牌交易。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提高到50%以上。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鼓励企业实施科研人员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十四)发展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面向全球优选科技成果,建设科技成果储备、交易中心。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培育一批熟悉科技政策和行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线上线下”登记制度和转移转化交易机制。积极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及其他各类科技成果入场交易。

六、建立重点人才团队和平台协同发展的机制

(十五)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力度。研究建立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的资金支持方式,创新省级各类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利用5-10年的时间,引进和培育30-50个有望形成重大产品、重点产业,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端人才团队。要采取“产业资本+人力资本”的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特别要力争引进其核心研发团队或成立分支机构。省、市、县或有关企业、单位同比例配套资金,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引进工作。继续深入实施“百人计划”,“三晋学者”计划。

(十六)建立健全更为灵活的科研人才及团队双向流动机制。打破身份限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职经历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内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支持企业技术人员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七)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评价标准,引导科技人员分类发展。遵循科研成果产出规律,探索合理考评周期。

(十八)制定科技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公共数据)共享政策和制度。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和“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目录”。建立统一开放的科技资源网络管理与服务平台。出台企、事业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财政激励政策。

(十九)优化重点平台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全省转型发展需求、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学科,制定“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办法”,在原有平台基础上探索建立重点平台和重点人才团队,实行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培育和集中投入机制。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升级为国家级平台。

七、构建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二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增加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加大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稳定性支持、引导性支持、奖励和后补助等方式。发挥好与国家基金委联合设立的煤基低碳联合研究基金的作用,支持发展煤炭清洁利用等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类联合基金。

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二十一)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保障、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在我省开展创投业务。落实国家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活动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行税收抵扣。

(二十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风投资金参与、产权交易一体化的协同转化机制。加快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引导资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由省本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融资成功的,奖励10万元。

积极探索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融资新模式,支持创新创意企业开展非标融资。

八、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

(二十三)科技创新城建设工程。严格执行规划,创新省、市、城联动的科技城管理发展模式,打造国际低碳技术创新高地、国家煤基产业科技中心、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先导区、“互联网+”创新产业集聚区、低碳智慧创新城。着力开展引进人才团队及创新政策试验、科技成果和金融结合试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示范,建成国家煤基低碳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

构建服务于全省的科技资源、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三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形成我省创新创业的龙头示范基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集创新资源共享、信息交互、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企业培育、资本对接于一体,“线上”、“线下”友好互动的科技服务新业态。

(二十四)低碳创新发展工程。实施煤基低碳科技重大专项,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高端煤化工技术、节能环保技术、高效储能技术以及CO2捕集、封存和利用技术方面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实现核心技术重大突破。

做大做强低碳发展高峰论坛,建立专门机构,筹建永久会址,调动社会化力量,实行市场化运营,使论坛成为低碳新理念的传播平台、低碳新成果的展示平台、低碳新技术的交易平台。

抓好晋城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推进低碳机关、低碳企业、低碳社区示范行动。

(二十五)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程。围绕我省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煤化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食品医药、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开展科技重大攻关行动,突破一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企业、新业态。

(二十六)园区提质升级工程。加强分类指导,明确主攻方向,完善各类园区创新体系。太原、长治高新区要突破空间限制,搭建增材制造、“互联网+”等创新创业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级高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各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园,探索新建一批省级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不断拓展高新产业发展空间。优化园区管理体制,吸引国内优秀园区运营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园区管理,参股孵化器、加速器和园区建设。

发挥园区创新资源富集的优势,大力发展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打造最优“创客栖息地”。

九、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二十七)加速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积极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支持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推动国外高端创新资源与我省创新需求紧密对接。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探索建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二十八)深化区域科技合作。建立省部会商机制,落实会商议定事项,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产业转型等方面争取国家更多支持。加强与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科技合作,开展区域协同创新,实现互利共赢。扩大科技计划开放合作。鼓励省外、国外研发机构和高校联合我省单位承接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攻关项目。

(二十九)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建立健全地方、军队、企业、社会融合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深化军民融合创新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的领域,对军地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创新平台、人才引进、资源共享方面,充分发挥军工与地方优势互补作用,合力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十)强化科技创新意识。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树立强烈的科技创新意识,想创新、学创新、敢创新、会创新,主动支持、引导、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召开全省科技创新奖励大会,对创新企业和人才进行表彰。

(三十一)营造遵循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氛围。开展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社区等认定和奖励。加大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力度,举办科普展览、讲座,建设科普画廊、科普基地。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拓宽传播渠道,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培育良好的创新文化。

(三十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健全权利人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十三)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科技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加强科研活动信息公开,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十四)强化创新绩效考核。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

(三十五)落实各级职责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建立完善“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机制,围绕实施科技创新,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出台具体办法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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