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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5-08-17 14:0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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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科学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并与行业规划紧密衔接,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强化资金整合统筹,形成资金合力,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强化市、县(区)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主体责任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更加严格的资金监管机制。

三、改革资金分配机制

(一)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建立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在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合理安排扶贫工作经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二)建立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和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增强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自治区扶贫办牵头建立全面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并依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提出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切块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2家联合下文执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竞争性分配资金试点,探索“包干制”等办法,把资金分配与扶贫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扶贫资金安排与减贫效果挂钩,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烈、扶贫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规范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贫困村脱贫后,自治区要继续给予产业政策支持,帮助进一步发展。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于每年3月底前将扶贫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市县。中央财政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其余资金,除少量须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及奖励资金以外,自治区财政于中央财政下达后2个月内下达完毕。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做好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及时把上级安排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各级财政要及时盘活结余结转扶贫资金,将结余结转资金收回财政并调整安排到具体项目。扶贫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内实施完毕,当年建设,当年结算,当年运行。严禁扶贫资金长期滞留、结余。

四、改革资金使用机制

(四)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自2015年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与审批权限下放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暂不适合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间报国务院备案。建立扶贫项目备案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当年4月底前把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民委、财政厅等部门备案,作为自治区考核考评的依据。

(五)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在确定扶贫项目时,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紧密衔接,将扶贫资金精准安排到与扶持对象相适应的项目上,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设计帮扶项目,切实做到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让扶贫对象更多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

(六)整合资金解决贫困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实际,深入分析本地扶贫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点扶持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做到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发挥合力,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资金整合方案,确保实现集中资金办大事的目标,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市、县(区)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探索购买社会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凡符合目录、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与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扶贫培训、第三方监管等工作,均可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八)发挥资金放大效应。要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继续做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可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自主扩大扶贫贷款贴息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贷款规模,提高金融扶贫精准度。降低贫困群众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支持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九)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前,暂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2〕351号)执行。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以新办法为准。

五、改革资金监管机制

(十)明确资金监管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要尽快建立与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谁安排、谁使用、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自治区扶贫办对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管责任及追踪问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林业厅、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分别对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管责任及追踪问效;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配合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厅监察等部门每年对9个重点贫困县(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对其他县(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具体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对涉及集体违规、性质恶劣、问题多发的地区和部门,除查处直接责任人之外,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资金的资金名称、资金量、分配情况、分配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项目村要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具体信息向村民进行公告公示。

(十二)构建全面监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专家技术监督、中介全程监控、群众互相监督、行政审计监督的“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综合监督能力。要利用好乡镇财政、村基层组织就地就近监督优势,为乡镇财政和村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作用创造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防招投标环节和政府采购环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并通过加强制度设计保障第三方的独立性。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扶贫对象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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