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众筹模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8-27 07:37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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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当肯定 风险隐患须防范
规范发展众筹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众筹模式快速发展,引起社会关注。一些人批评众筹模式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质疑发展众筹模式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些人则认为众筹模式支持创新,是积极的新生事物,不必太过担忧其风险,更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那么,众筹模式的风险隐患有多大呢? 

  众筹模式以众筹网站为中介平台连接投资人和筹资人,使得筹资人能够集中投资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使项目获得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加速创意和研发成果转化。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众筹募资总额突破9亿元,发展迅速。在类型上,众筹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捐赠众筹和回报众筹四大类。其中,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具有类金融融资的属性,本质上是出售创业公司的部分股份或以创业公司、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借贷行为,属于金融脱媒现象。在传统金融系统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依靠专业能力对企业、项目、个人进行甄别,在保证资金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收益最大化。而在金融脱媒的众筹模式下,由于没有中间机构的监管,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当前,众筹模式的总规模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占比很低,即使出现问题也不足以冲击整个金融体系。但从长期来看,随着众筹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不加以规范管理,则确实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现在正是规范发展众筹模式的关键时期。具体分析,众筹模式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监管风险。

  存在缺乏法律规范的风险。众筹模式属于新兴融资模式,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众筹行业也缺少公认的行业规范。随着众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缺乏法律规范的弊端日益显现,一些众筹行为在法律红线边缘游走,甚至与非法集资和擅自发行债券沾边。

  发起人和项目原创性两方面均存在信用风险。对项目发起人信用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完成,过程不透明,发起人有可能以虚假身份融资后“跑路”,现有信用审核机制难以有效防范违法犯罪。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科技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性质明显,容易引发纠纷。同时,众筹平台的开设成本较低,但在面临刚性兑付时,付款所需金额将远远超过众筹平台所能承受的限度。

  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低、风险大。有统计显示,创业项目的平均生命周期不足3年,绝大部分早期夭折,投资风险较大。股权众筹一直被称作“属于普通人的天使投资”,但即使最成功的风险投资家也不能保证在天使投资中获取超额收益,对于毫无风险投资经验的普通人来说,其难度不言而喻。债权众筹更像是去除了商业银行环节的贷款行为,但众筹平台并没有足够力量承担项目的尽职调查责任,更无法通过精确计算解决风险评估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监管难度较大。众筹模式能降低金融系统成本,但其更多的是渠道方面的创新,在金融行业的核心风险管理方面毫无建树,甚至其监管难度大于传统金融系统。

  促进众筹模式健康稳定发展,无论对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还是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有重要意义。首先,应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监管机构应按照审慎管理的思路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准入制度,丰富众筹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其次,积极构建防控风险的“防火墙”。应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如控制众筹融资规模等,降低项目风险向投资者转移的幅度。同时,督促众筹平台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对众筹模式和业务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监测,防范企业、项目风险以及非正规金融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最后,应逐步建立针对众筹项目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董竹 尚继权)

责任编辑: 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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