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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大力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2015-09-14 09:11 来源: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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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大力促进
大众创业的通知
黄人社秘〔2015〕4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商业贷款在贷余额的人员,均可在创业项目地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以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组织起来就业担保贷款

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申请组织起来就业担保贷款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按组织起来就业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比照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等文件执行。对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岗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一)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提出申请,社区(乡镇)受理后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推荐。贷款人也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推荐贷款对象。

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贷款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持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创业担保贷款推荐书》、银行征信及贷款情况证明等材料(提供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2、综合审定。人社行政部门对贷款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和政策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提交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

3、担保和放贷。担保机构或承办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邮储银行“整贷直发”项目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4、开辟“先贷款后贴息”新渠道。对不符合中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但符合地方创业扶持资金贴息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注册登记2年以内),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化、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微利项目实体,自行在经办银行成功申请2年期限内的创业贷款,仍在贷款期内的,可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创业扶持资金按50%给予贴息。本条政策规定的贴息时间暂定执行到2016年底。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1、条件认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推荐书》,报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2、贷款申请。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推荐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员工花名册、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表、税务登记证、近期和上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等资料至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

3、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对小企业申请借贷所提供的担保材料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

4、承诺担保。借贷企业完成贷款抵押,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5、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借贷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按照信贷规定报审,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与借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承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性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追溯认定,财政部门按贴息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贴息。各地在实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过程中,应以按正常程序认定及贷款贴息方式为主,追溯认定形式为辅。

三、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

(一)自然人或经济实体提供反担保。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经营良好和具有稳定收入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为个体经营户借贷提供反担保;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之间可以“联保”;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借贷提供反担保。

(二)财产抵(质)押。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不动产(即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取得它项权证后,方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贷人员或其亲友的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权利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可后,也可作为抵(质)押品。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贷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五)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住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挂钩。

(六)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贷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七)贷款人如果具备经办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无需提供反担保。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方式和程序: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贴息方式按季结算。经办银行于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金〔2004〕380号文件规定,计算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金额,并附符合贴息条件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确认签章,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贴息。经办银行在申报上述贴息申请材料时,应将符合中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贴息与各级地方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的项目和金额分类建档,分列统计,分账核算。

贴息标准: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规定的中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贴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符合地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由各级创业扶持资金全额贴息。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同一笔创业担保贷款不能重复申请享受贴息。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贴息方式和程序: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采取财政贴息资金事后拨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借贷企业按季向承办金融机构支付;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含贷款企业基本资料),并附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证明、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等资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贴息。完善支付手续后由财政部门将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借贷企业。

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五、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一)市本级及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单独筹集或整合类似担保基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

(二)各级财政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与贷款年增长幅度或区域内户籍人口数挂钩的持续补充机制,以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创造条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四)进一步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通过竞争方式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经办银行,并将担保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未经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六)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户,经办银行应作为催收主体积极催收到期贷款,担保机构配合催收。对出现的不良贷款,发生借款人和反担保措施都无法还款的特殊情况时,报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确认后,经办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

(七)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要不断加大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配合承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相关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就业贴息资金,以及地方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条件范围,加强担保基金风险管理,监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经办银行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窗口和专人,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督促经办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四)各经办银行要不断提高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贷周期、扩大贷款额度、增加信贷规模、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加强风险监控和贷款回收,为创业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优质快捷的信贷服务。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扩大创业服务成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14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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