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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的若干意见

2015-09-22 15:5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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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5〕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我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逐步建设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如下意见。

一、目标与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宁党办〔2014〕22号)提出的“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要求,从我区区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我区当前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健康宣传教育,并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8号)精神,根据行政村辖区内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等情况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3000人的村配备2名村医(可酌情配备1名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工作需要);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酌情增加村医数量,以适应村卫生室工作需要。

(三)建设职业化的乡村医生队伍。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力争使全区乡村医生总体上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和离岗老村医的生活补助等问题,建立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使更好保障全区农村居民都能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四)建立严格的乡村医生准入机制。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岗位工作聘用协议,履行乡村医生职责;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护理等的工作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严禁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2.实行乡村全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全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注册乡村医生,实施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若乡镇卫生院有空余编制,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明确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全区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67号)精神,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到龄退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养老待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支持和引导工作。

(六)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减少乡村医生执业压力,为不断改善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机制。建立全区稳定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标准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鼓励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和待遇水平。

1.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对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1000元。同时,建立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正常调增机制,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和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相应的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从2015年起,村卫生室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提高到22元;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偿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补助及地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进行安排。

3.基本医疗一般诊疗费补偿。将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条件被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村卫生室,根据乡村医生为当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签约服务协议,按照门诊服务量,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后给予一般诊疗费补偿,补偿标准为输液患者5元∕人次·疗程,非输液患者4元∕人次·疗程,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其余由当地医保基金负担。

4.适宜技术服务有偿收入。支持乡村医生创造诊疗条件,积极为群众开展中草药、推拿、针灸、理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国家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生源,为村卫生室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通过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对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要可选派提供到自治区、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的机会;乡村医生每3年—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优先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九)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机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乡镇卫生院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申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安全、有效,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十)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

1.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房屋资产、人员设备、业务指导、药品配送、财务收入支和绩效考核六6个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功能和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2.加强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监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适应农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为重点,为农村群众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建立有序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机制,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考核不达标的乡村医生,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对出现严重医疗事故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资格。

2.明确乡村医生退出年龄。全区在岗注册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到达年龄但在基本医疗方面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岗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村卫生室负责人签订返聘使用协议,报酬由双方协定,但不再享受政府在岗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

3.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工作年限的认定按实际从事乡村医工作生的时间累计到60岁为止,期间未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不计算在内;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门制定。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体制,建设一支稳定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是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工程。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全力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严格乡村医生准入资格,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乡村医生培养计划和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抓好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全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聘用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十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四)开展督导检查。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费用,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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