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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24 15:16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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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5〕329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强产业集群促进县域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加快形成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9月24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强产业集群促进县域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3〕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50号),培育做强产业集群,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产业集群和区域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或以技术服务为主兼有其他服务,业绩较好、公信度较高、服务面广,并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命名的平台。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服务平台的培育工作。

第四条 服务平台创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突出区域、行业特色和应用成效,体现实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服务平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外包、商务咨询、现代物流、创新创业、协同制造和协同研发、虚拟和众包设计、供应链协同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其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获得市级以上服务平台称号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相关命名。

第七条 申请服务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七)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管理制度文件、服务流程文件、收费标准;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八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等进行测评,对申报材料原件予以核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请材料,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实,评审结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通报公布。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名单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布,并建立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确定的服务平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优先推荐金融、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形式,发挥服务平台作用,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逐级上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企产〔2012〕8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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