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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

2015-09-25 10:13 来源: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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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
淮府办〔2015〕4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精神,推进我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一)积极构建众创空间。充分利用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大学科技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现有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享受省青年创业园的各项扶持政策,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平台。(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力度,加速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给予新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补助;给予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证一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一系列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积极创造条件,为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网络及公共软件和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提供财政补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

(四)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创业基地基础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孵化器、社会力量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开展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各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倡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支持市人社部门及其他劳动、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各类创业培训,并积极申请省级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被认定为省级定点培训机构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对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三、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扶持初创企业健康发展。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减免。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创业扶持补助。保障各类创业者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七)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再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我市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就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当年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兑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市税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服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九)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财税政策引领作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天使投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建立完善科技融资担保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创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鼓励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附则

(十一)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9月25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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