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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5-09-29 16:02 来源: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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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5〕108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质检质〔2015〕296号)(以下统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全市质监系统要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看作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看作是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激发全民创业、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发挥质监系统职能优势,进一步增强全市质监系统服务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做出新贡献。

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尽快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为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上,确保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市局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情况,防止措施形式化、书面化。对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二、创新服务方式,发挥职能优势助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坚持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二是积极参与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的审查,为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者提供涉及质量技术监督范畴的行政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的专业指导和帮助。三是开辟行政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小型微型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办结”,推行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上门服务。四是创新行政许可方式,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和重要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当场受理,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采取许可流程优化、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压缩时限等措施,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依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弥补、保障各类收费成本支出。

(三)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一是在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中,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原则,适度向发展前景好、后劲足的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二是指导帮扶小型微型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持续改进质量。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类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标准,引导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四是完善地方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探索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质量奖。五是充分发挥质量奖获奖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四)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基础。一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标准查询服务,加快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标准文献数据库,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二是支持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产品标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三是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促进产品标准水平、质量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四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五是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

(五)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起与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环保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计量检测能力。二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建设,夯实计量基础。三是引导企业正确配备、维护和使用计量器具,确保设备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四是加强对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企业计量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六)规范企业科学发展。一是依托地方政府政策指导、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指导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二是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实验室,免费组织专家指导企业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免费提供检测标准查询服务。

(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有序进行。一是积极加大支持对使用环节中的微型企业办理使用登记、检验等工作的力度,严格强化安全准入,依法对生产环节的小型微型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二是对获得特种设备相关许可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强对口帮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对检查中发现使用特种设备的小型微型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组织排查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发展。

(八)全面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劳动者的素质。一是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质量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发挥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质量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提高企业一线员工的质量素质和能力。三是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准确掌握小型微型企业设立动态,采取单独组织或与工商等部门联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新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生产准入知识培训。四是对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修订和变化情况,在实施前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五是根据企业需要,免费上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提高法制意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小型微型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况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为微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增强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二是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三是督促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加强质量考核,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四是加快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十)强化企业改进提升的意识和能力。一是将小型微型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列入不定期监督抽查范围,不收取检验费用。二是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后处理中要积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整改的指导,主要采取整改、复查的措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十一)改进执法监管方式。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告知企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时,必须指导企业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整改的方式、方法,禁止“不教而诛”的粗暴执法监管行为,非涉及安全、又必须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实行从轻、减轻处罚裁量。二是加大对无证制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执法查处力度。严肃查办制假售假案件,特别是对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经济上予以重罚,法律上予以严惩,建立起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引领并培育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发布质量诚信报告、质量承诺,开展诚信计量自我示范等活动。二是加快完善覆盖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逐步推进质量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和社会公开。三是加快完善质量失信惩戒制度,将制售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违规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一是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二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动从制造、生产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积极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发动各方力量,共同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四、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大力支持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渝质监发〔2010〕131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发〔2010〕183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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