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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0-18 16:41 来源: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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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全市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审批部门要会同就业部门,对投资和项目带动就业情况建立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评估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推进服务业与农业、工业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向农村和农业延伸,鼓励金融、物流等相关企业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能力。举办绿色食品展销会,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与市场对接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创新农产品经营业态,带动就业增长。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结合“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在引入要素、存量扩张、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上,注重吸纳就业能力的培育和提高。发挥装备制造产业优势,加快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挖掘第二产业的就业潜力。(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或运营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创业基地功能覆盖,逐步将小微企业和零散创业者纳入服务范围。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4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优先为小微企业办理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等申报工作。指导小微企业增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鼓励小微企业专利创造,在技术研发中开展专利布局、多点申请专利,指导小微企业采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双报模式。为小微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服务。积极为小微企业争取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权等省级专利技术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成为专利创造大户,为年专利申请量超50件、100件的企业,争取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通过购买、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提高小微企业的专利拥有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等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共享技术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放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运营联盟,加速小微企业专利成果熟化及转化进程,促进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对产学研合作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优先推荐申报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事业发展项目。(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向县区失业保险主管机关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经市级失业保险主管机关审批后,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统计部门和就业部门要按季度对通过失业保险监控的重点企业用工情况及规上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会商分析,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调整就业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庆发〔2015〕6号)要求,坚持以宣传引导创业、以政策支持创业、以资金扶持创业、以服务促进创业、以平台吸引创业、以典型激励创业,掀起全民创业热潮。重点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5〕5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庆政发〔2015〕6号),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创业项目在我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

大力扶持网络创业,充分盘活闲置厂房、楼宇等资产,建设电子商务基地,推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我市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增强税收政策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依据《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要求,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要求,支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我市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有身份和职称,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缴纳养老金。

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打造创业街区,以创业和服务创业的思维为导向,集创业交流、创业媒体、创业孵化、创业实训功能为一体,积极引入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建成创业服务集聚区、科技企业发源地、项目展示推介地。(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有关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考试。志愿在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工资待遇政策。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3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积极向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申报单独组织招考的边远艰苦县、乡基层机关及公检法系统一线执法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报考。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要在基层特别是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各区的服务岗位资金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承担,各县的服务岗位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承担。配合省级主管部门,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生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项目生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社区、乡(镇)、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农委)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继续吸纳各类企事业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行列,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建立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凡是我市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省直驻庆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签订就业协议、人才引进等各类方式)的信息应在市就业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我市辖区内普通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简化手续,落实有关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政策,非应届毕业生凭与我市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人社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保管档案。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专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和创业鼓励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八)努力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岁、男满55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适当安置就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保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就业困难人员在同一困难状态下,原则上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促进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扶持,申办5个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市残疾人就业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残联)

(九)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民。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协会、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能人等市场主体为农民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结合我省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鼓励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赴俄罗斯开展粮食、蔬菜种植和营销,扩大对俄劳务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时,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要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积极向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申报岗位,通过定向考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等方式招考部分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专业军官到公务员岗位上就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一)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按照绩效管理原则,使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联网发布各类就业信息,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重点组织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培养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培训方式,在政府网站开设栏目,引导鼓励劳动者利用网络参加创业知识学习和培训,拓展培训体系,开展创业实训。(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由社会救助和就业部门联合制定扶持就业创业与社会救助联动实施细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做好就业创业资金保障和宣传等工作。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县区政府、中直省直市直相关单位、人民团体、有关高校和技工学校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落实难点,统筹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资金投入等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状况、需求和目标,市、县区在财政预算中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我市之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8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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