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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0-21 08:41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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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创〔2015〕1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创业水平,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创业文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大赛)是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比赛,相关参赛条件、评审规则和大赛流程按照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要求执行。创新创业大赛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主办。创新创业大赛设立组委会,作为大赛的组织决策机构。

第二章  比赛程序和获奖项目产生

第三条 创新创业大赛包括筹备、启动、组织发动(报名)、比赛(评审)、总结等5个重要环节,比赛分为初赛、复赛、行业决赛和总决赛四个阶段。各阶段比赛均按企业组和团队组分别进行比赛。初赛、复赛、行业决赛按照不同行业技术领域分别组织竞赛,行业技术领域类别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相一致。总决赛不区分行业技术领域。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实行网络报名方式,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是唯一注册参赛渠道。

第五条 参赛项目需满足的参赛条件,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相一致。已在历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及主体不得重复参加大赛。

第六条 大赛组委会依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并根据参赛项目所在组别及所属行业技术领域进行分类评审,通过逐级淘汰方式产生获奖企业和团队。

第七条 初赛采取网络评审方式,复赛、行业决赛、总决赛采取现场答辩方式。组委会在每轮比赛之后公示入围下轮比赛或获奖的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晋级行业决赛的企业和团队需接受并积极配合组委会安排的尽职调查工作,不接受的视为退赛。

第九条 团队组获奖项目团队须在当年大赛报名截止日后6个月内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运营后方可获得资金补助。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资金补助

第十条 创新创业大赛根据企业组和团队组的组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各若干名。组委会可视当年获奖项目情况,在企业组和团队组分别设立特等奖各1名。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由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获奖项目按奖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确定后,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获奖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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