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研发加计扣除,为企业增加获得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0-22 10:55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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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10月21日中国政府网)

  推动“双创”,对企业减负,政府一直在行动。无论是宏观性的简政放权,还是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稳步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等举措,都是要让政府“工具箱”发挥出更大功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是在为企业走出一条科技创新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而使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当下,中国经济正在转型升级阶段,生产方式也由以前粗放式经营尽可能转变为科技创新型。而由政策引导下的优化税收,可以让市场释放出趋于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发展潜力。这对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不啻为一定范围内的让利。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其中,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以前,这些参与企业科技研发而产生的费用,因和研发成果的直接关系并不十分明显,因而处在边缘的尴尬阶段。同时,它又是企业不得不支付的费用。此次将包括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等诸多费用一同纳入加计扣除,可以即时拓宽企业外向型研发的愿景,且更利于科技生产力在不同平台上的流动。

  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推出“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和“简化审核”的组合拳政策。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其意义性大于经济效益。这表明政策制定者的一个态度,那就是全身心扑在科技成果研发的付出辛苦,都将不会被忽略不计。即便过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被惠及,但政策在条件形成的情况下会及时“反哺”。这将极大地激发市场科研的积极性。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提供更高级的生产力,更让深化落实结构性减税落在紧要处。引领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优化公共服务,这些,都将是该政策所带来的正面影响。相信,通过政府措施的层层平推,企业也将获得更深的“获得感”。(吕涯)

责任编辑: 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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